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银龄国际医养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宁0502民初2229号
判决日期:2020-02-03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银龄国际医养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芳、沈博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就宁夏中卫银龄国际怡养小镇项目康复理疗居住区整体区域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的合作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立即向原告归还工程项目保证金共计40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占用工程项目保证金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共计105125元,以及被告实际归还工程项目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协议第六项第一条中明确载明:“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具体合作方案(或项目),还需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后双方就宁夏中卫银龄国际怡养小镇项目康复理疗居住区整体区域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合作关系,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30日就上述工程项目向被告共计支付400万元工程项目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三份名称为“项目合作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保证金收据。原告向被告交纳上述保证金后,就上述工程项目积极开展筹划工作,但被告在收取保证金后,迟迟未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绝签订。因被告拒绝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且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交纳的400万元工程项目保证金,但均遭到被告无理推诿。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对合作宗旨、合作内容、工作机制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22日,被告宁夏银龄国际医养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喆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1元,依法退回原告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保宇
人民陪审员高博
人民陪审员雷春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娜
判决日期
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