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203民初5262号
判决日期:2019-11-21
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原告武汉一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冯雪松
人民陪审员马涛
人民陪审员李占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文静
判决日期
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