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凤奎
联系方式:0931-7639051
注册时间:1993-07-19
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39号(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
简介:
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信息工程、设备工程、港口与机场工程的工程建设监理及咨询;工程构造物(含基桩)的检测与评估;材料与土工试验;工程测量;工程造价咨询;地质灾害治理监理;工程建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程人员培训;工程招标代理【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民申1774号         判决日期:2019-11-20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兰州交大咨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永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州交大咨询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涉案房屋闲置的事实错误,申请人在2015年12月6日已通过口头告知和交付大门、房间钥匙等实际行为与被申请人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房屋由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没有闲置;3.被申请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王永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兰州交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袁亚伟 审判员陈清 审判员贺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立华
判决日期
2019-11-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