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八角发电厂(原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72民初1361号
判决日期:2019-11-14
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双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八角发电厂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拆迁标的物位于海域之外的滩涂上,且岸涉拆迁标的物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滩涂上的构筑物,因此该类拆迁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类案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据原告诉称,2009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八角电厂征海拆迁补偿协议两份,合同拆迁用海项目为育苗场和房屋拆迁。2010年3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征海补偿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己方义务,将被告征用的海区及房屋腾空、清理。被告也陆续支付了共计6572857.32元,欠款部分为2123273.23元。另依照协议约定,利息至2019年5月31日止应为300万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及利息合计5123273.23元;请求支付三名看守房屋工人工资合计576000元。
经本院组织听证,查明以下事实:1.涉案征地位置现在没有海域使用权证,以前也没有。2.《征海拆迁补偿协议》中被拆除项目总水体3436.2333立方米是原告育苗车间总实用水体2814.8445立方米和饵料车间总实用水体621.3888立方米的总和。3.两个车间是位于陆某上的砖混结构建筑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慧萍
判决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