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联系方式:13410112552
注册时间:2012-05-29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10层、第11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与服务外包业务;计算机软件的购销;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展开
龙利超与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3979号         判决日期:2019-11-1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利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锋,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想及其与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深圳市中软资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事项: 一、入职时间: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入职被告三处,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与被告二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后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自2018年4月9日起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工作岗位:技术工程师。 三、工资结构及标准:原告离职前的月工资为12574元,由基本工资5030元、岗位工资3772元、月绩效工资3772元构成。 四、工资发放情况: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31日。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9年4月23日。 六、工作年限: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系关联公司,原告在三被告处的工作期间应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故原告的工作年限为7年零20天。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4月29日。 双方有争议事项: 八、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19年4月15日,被告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发出考勤异常通知书,要求原告解释3月份考勤异常情况,原告对该电子邮件进行了回复。考勤异常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有:“。您的工位位于岗头发展大厦17层,工位号为GT-17F加03,而您在2019年3月期间发生多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早退和旷工等情况。1、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未能如实遵守和记录到岗上班时间、虚假打卡;2、您发生多次擅自离岗、早退和旷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请您务必于2019年4月15日向公司说明。”。原告回复称:“我2018年11月被安排在17楼工位,也没有给我配备电脑。我有抽烟的习惯,有时在公司楼下抽烟,遇到同事闲聊一会儿,有时在公司其他楼层坐着,导致了不在工位的情况,有时遇到紧急情况也会离开工位一会儿,可能未及时告知领导,引起了误解。”。被告一回复原告称:“。您的解释不足以证明,为了维护公司日常管理秩序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前年详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4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且未经公司同意,发生多次擅自离岗、早退、旷工等情形,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考勤制度相关规定,您的矿工日期包括2019年3月份的14日、22日、27日。现经公司研究决定下列事项,并郑重告知您,1、截止至今日,您有剩余加班补休30小时及带薪年休假1天,公司安排您自2019年年4月17日上午11:00起至2019年4月22日全天连续休假(休假内容为前述全部补休及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您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无需到岗上班。2、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4月23日起解除。3、请您于2019年4月17日上午11:00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含财务交接)及离职手续,如逾期未能办理完成,由您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由您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4、鉴于您2019年3月期间存在多次考勤异常情况,且公司向您提出了咨询,要求您进行说明,而在等待您说明考勤异常情况的过程中,公司暂时视为您正常出勤并向您足额支付了2019年3月份的工资,现因您严重违纪,公司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将按照您2019年3月份的考勤记录核算您当月出勤工资,并在您2019年4月份的工资中扣除多付您的工资数额。” 原告与被告一均确认,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参与被告被告一客户的各项目,有项目去工作,没有项目时等待参与其他项目,原告离职前处于等待状态,原告在2019年3月份两次迟到一次早退已经扣减了相应的工资。 另,被告一主张,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22日、27日,三天只打卡不上班,打卡之后就离开未进入办公区域,且2019年4月份也有多次只打卡不上班的情况,2019年3月份被告一虽然未安排原告具体的工作岗位,但给原告安排了固定的座位,即使没有具体的工作也必须正常上班,原告需要进行学习或者培训,在该期间,被告一一直在为原告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如果有合适的工作机会,原告需要去面试,如果被客户面试成功,原告需要去客户那里上班,在此期间是没有具体的工作。原告主张,由于被告一业务调整未给其安排固定的岗位及工作内容,原告在公司处于机动状态,但原告在公司办公楼范围内,被告一给原告安排了一个卡位,但卡位上并没有电脑,无法进行正常的学习或办公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违法解除与原告龙利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利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0期间的工资8671.72元; 三、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利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610元; 四、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龙利超支付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龙利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付款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易小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沐辰
判决日期
2019-11-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