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7604财保1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中人民币50000.00元整,申请人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中人民币50000.00元整予以冻结,冻结保全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永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门春晓
判决日期
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