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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845588845
注册时间:2005-02-24
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蓝山原著南商服36-001号
简介: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上项目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从事经营活动);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供水设施工程、防洪设施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照明工程、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塑胶场地铺筑工程施工;城市积雪清理服务;育秧大棚设施设备制造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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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375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以下简称松花江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东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松花江农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刘加有个人借用汇东公司资质实际施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2.关于利息起算点问题,案涉工程并没有完成施工,汇东公司是在2013年6月9日自动撤场,不能将其撤场行为认定为交付工程的行为。而案涉工程价款至松花江农场申请再审时也未结算,该工程属于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工程,工程款利息应该自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的增加的工程量是依据汇东公司提供的现场签证单,但是该现场签证单只有监理机构的签字,未经松花江农场同意,不符合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故没有农场签字的现场签证单所对应的增加工程量不应由农场支付工程款。2.根据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改变建筑材料也属于工程变更,应当由松花江农场和监理单位共同同意。松花江农场在工程设计变更中对工程填充物做了价格限制,不超过四类土。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汇东公司使用的是造价很高的十二类到十四类土,这种变更没有取得松花江农场和监理单位的同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属于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所对应的工程款应由汇东公司自行承担。且二审判决认定工程填充物是十二到十四类土这一事实所依据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鉴定人仅有进出口商品的鉴定资质,没有岩石鉴定的相关资质。3.二审判决认定工程款中含有汇东公司使用的雷管炸药等项目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只是以工程填充物为花岗岩为前提,根据定额标准出具的,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施工现场没有雷管炸药等,汇东公司也没有使用这些施工用品,二审判决要求松花江农场承担这部分工程款缺乏客观性。4.根据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所用沙石料场是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即汇东公司应当自行负责沙石料场管护,施工单位撤场时没有把场内存放的沙石移交给松花江农场,因此其主张的沙石丢失的责任应当由汇东公司自行负责。5.由于在一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没有通知松花江农场,因此关于案涉剩余钢筋的勘验结果无效。综上,松花江农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黑龙江省松花江农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晓汉 审判员丁俊峰 审判员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黄蕊
判决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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