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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华地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
联系方式:13943666095
注册时间:2000-10-31
公司地址: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0号
简介:
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竣工测量;地籍测绘;房地产销售经营及登记代理;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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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平等虚假诉讼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882刑初98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平、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平及其辩护人曹茂华、任长春,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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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刘伟平承包的大安市叉干镇六合堂村的草原被划入国家土地整理范围内,2017年10月与大安市叉干镇六合堂村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伟平为了获取更多的国家补偿,于2016年7月间先后找到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出具了拉土8000车花费130万元,平整土地、种草花费66万元,购买草籽4万斤花费56万元的假证明。大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采信了三被告人所出具的假证明,并于2017年11月3日判处大安市叉干镇六合堂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刘伟平赔偿款人民币251万余元。经吉林省华地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鉴定,8000车土实际费用112万元、平整土地200公顷、种草200公顷实际费用64万元、购买4万斤草籽实际价值48万元,共计造成损失人民币224万元。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平、李邦增、李志学、李长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伟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系从犯。被告人李长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辩护人曹茂华辩称,被告人刘伟平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刘伟平认罪认罚,没有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任长春认为,被告人刘伟平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在与大安市叉干镇六合堂村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伟平为了获取更多的国家补偿,于2016年7月间先后找到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出具了拉土8000车花费130万元,平整土地、种草花费66万元,购买草籽4万斤花费56万元的假证明。大安市人民法院采信了上述三被告人所出具的假证明,并于2017年11月3日判处大安市叉干镇六合堂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刘伟平赔偿款人民币251万余元。经吉林省华地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鉴定,8000车土实际费用112万元、平整土地200公顷、种草200公顷实际费用64万元、购买4万斤草籽实际价值48万元。 另查明,(2017)吉0882民初950号民事案件已由我院裁定再审,并作出(2018)吉088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被告六合堂村于2019年3月8日已经向刘伟平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21532.00元,其中包含草籽投入480000.00元,种草投入34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到案经过。 2、刘伟平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现实表现证明。 4、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 5、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950号民事一审正卷复印件。 6、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 7、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2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 8、大安市叉干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电汇凭证、收据。 (二)辨认笔录。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邸某的证言。 证实他们村承包给刘伟平的草原在六合堂村村部的东南,他在上面放羊放了十多年,2011年开始不让放羊的,在他放羊期间,他没有看见刘伟平在草原上垫过土。 2、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实他们村把草原承包给刘伟平了,是2014年之前的事。2014年以前他在姜家店草原放羊时,没看见刘伟平在草原上垫土,但是看见刘伟平在草原上开荒种绿豆了。 3、证人黄海的证言。 证实2000年以前,周凤树在他窝棚处的山上取土了,一共取了两个地方,具体多少方他不会计算。周凤树取土后他把地平整一下又栽的树,之后没有人再来取土,他居住的这十三四年,窝棚周围的地形地貌没有发生过变化。 4、证人邸文春的证言。 证实他们村承包给刘伟平的草原在六合堂村村部的东南方向三公里左右,老百姓都叫那里为姜家店草原,大约三百多垧。他没有发现刘伟平在草原上垫过土,也没发现草原上有过垫土的痕迹。 5、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实2016年6月1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叉干镇六合堂村与刘伟平的草原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以后,刘伟平于2017年到法院起诉,索要经济损失2512526.00元,六合堂村一直没有履行。刘伟平称承包六合堂村的草原进行建房、种草、垫土等,称在草原上垫了8000车土,就垫土的事,刘伟平就索要1120000.00元钱,垫土的事是刘伟平虚构的,村上的老百姓和放羊的都能证实刘伟平没在草原上垫土。 6、证人刘某1的证言。 证实其跟李长富家住东西院,李长富不做买卖,就靠种地为生。2008年之后没听说过李长富做草籽生意,但是五六年前李长富用机器打过草籽,打多少草籽他不知道。李长富家2008年以后院子内没有堆放过草籽。 7、证人刘某2的证言。 证实其和李长富一个屯子的,李长富就种地,不做买卖,2008年以后李长富没有做草籽的生意。 8、证人张某3、刘某3、李某1、李某2、张某4的证言。 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刘某2证实的内容一致。 9、证人程某的证言。 证实其与李志学是夫妻关系。她不知道李志学是否给刘伟平干过活。周凤树去世前没有雇李志学干过活,周凤树去世后,她家在2012年或者2013年买的铲车。翻斗车是2013年以后买的。 10、证人刘某4的证言。 证实周凤树是其丈夫,2004年周凤树与刘伟平合伙承包六合堂村的草原,在承包的第三年周凤树就退出了。周凤树退出后,没有帮刘伟平干过活或者经营过草原。 11、证人刘某5的证言。 证实其与李邦增是夫妻关系,十多年前刘伟平雇李邦增打过草。李邦增没有给刘伟平平整过土地和种草。她不知道李邦增为刘伟平作证。 12、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实其与李长富是夫妻关系,李长富在大约十七八年前收过一次草籽,做了一年草籽生意。2008年和2009年李长富没有做过卖草籽的生意。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刘伟平的供述。 我承包六合堂村的草原期间,2008年、2009年对草原垫过土,垫土期间我生病了,都是我姐夫周凤树帮我负责的,一共垫了多少车土我不知道,我支付给周凤树垫土的费用共计一百四五十万元钱,给的现金,都是周凤树去我家取的。用来垫草原的土,周凤树告诉我是在黄海窝棚附近取的,垫到草原枸杞地往北处,是李志学找人给草原垫土的,李志学承包的这个活,断断续续一年多的时间。对草原垫土期间,我没有到现场,我是垫完去的,去的时候,看不出来有垫土的痕迹,因为草长出来了。大约两年多以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开车到李志学家,当时李志学自己在家,我和李志学说我姐夫周凤树雇他给我的草原垫过土,现在六合堂村要与我解除承包合同,我向六合堂村索要赔偿,需要他给我出证。当时李志学说这个土是他垫的,我又问他雇谁垫的土,李志学说不用我管了,当时是他找的人。我就让他给我出具一份证明,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志学给我写了一个证明,之后我就拿着证明走了。找李志学出证明的时候我不记得我姐夫当时告诉我拉了多少车土,只记得垫了多少垧地,李志学问我垫了多少地,我说200垧,他说一垧地得垫40车土,一算就是8000车土,也就10来公分的厚度。因为我掏了一百四五十万块钱,只有按照8000车土来计算,我才能得到相应的损失。 另供述,我姐夫跟我算账的时候告诉我垫了能有230多垧。除了垫土我还在这片甸子上买草籽、种草,盖了一所房子,打了四眼六寸、一眼五寸、一眼3寸半的井,建了羊圈、鸡架、狗窝、圈壕、蓄水池。2008年7、8月份左右我购买了4万斤杨草籽,一斤14、5块钱,花了50多万,是在联合乡的一个叫李长富那里买的,我本人给他的现金,在他家交易的,事先我交了34万块钱定钱,他帮我收差不多后,我就去了联合,在大安雇了一台车,拉了4万斤,我来拉草籽的时候当天把剩余的尾款给了他。当时雇车花了2000多块钱,装满了也就40000斤。装草籽的人是李长富帮忙找的,我花的钱,一共负责装车的有7、8个人,购买草籽我全程在场。这些草籽运回叉干后我姐夫接的车,就拉到甸子上了,我姐夫负责卸车,我没在场。我姐夫告诉我这些草籽就种在垫土的位置了。找李长富出具证明的时候,我先给他打的电话,问他能不能想起我买草籽的事情了,他说能想起来,之后我就去他家找他了,出具证明时就我俩在场,都是按照实际情况写的。 种草的时候我姐夫告诉我找一个叫李邦增的雇的人,种完草我也没去看过。李邦增种草我给了我姐夫60万左右,都是现金,分批次在我家金柜取的钱。种草之前要先平整土地,李邦增一共平整了200多垧地。平整土地和种草钱是两笔钱,平整土地一垧花了1000多,和种草加起来一共是60多万元。应该是2017年7、8月份左右,我找到李邦增,我问他:“老周找你种草了?”他说是,我就说让他给出个证明,他就同意了。证明上的金额和土地面积都是按照他们干活时的实际情况写的。 2、被告人李志学的供述。 2015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我给刘伟平写证明之前,刘伟平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出一个拉土垫甸子的证明,电话里没说具体钱数和车数,我当时同意了。过了几天,他来叉干办事,到我家跟我说让我出一个130万元工钱的条,按照160元一车,最后算完是8000车,并给了我一个纸条,上面有具体的内容,让我照着纸条抄写一遍,底下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手印,过了几天我把写好的证明送到刘伟平家。我给刘伟平送证明的时候,刘伟平跟我说等以后开庭的时候,需要我去法庭出庭作证,我当时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刘伟平告诉我开庭时怎么说,大体意思就是,等到开庭有人问我谁雇我车拉的土,我就说是周凤树雇的,等周凤树死了以后,刘伟平接手我干活的事,之前的工钱是周凤树给我结算的,干活的时间是2008年和2009年两年,取土地点是黄海窝棚东面,把土拉到刘伟平位于六合堂南边的草甸子上,用来垫地。具体中间一共涉及到几台车,和司机的详细情况都是我自己想的,我就瞎编了一下,一共雇佣了4台翻斗车,一台铲车干活,四台翻斗车的司机全都联系不上,也叫不上名,铲车是我雇佣的司机开的,司机叫啥名也不知道,也没有联系方式。开庭之前,刘伟平又给我打的电话,告诉我等开庭的时候就按照之前写证明的内容和事先约定好的内容说。开庭的时候我就去出庭作证了,我在法庭上按照我和刘伟平事先约定好的内容,为刘伟平作的证。最后刘伟平的官司赢了,法院判决六合堂村赔偿刘伟平200多万元,涉及到我拉土的工时费、机械费、运输费共计128万元。周凤树从来没雇佣过我拉过土。因为之前刘伟平帮我联系过活,所以我觉得我欠他人情,我就帮他出假证了。 另证实,给刘伟平到法院出证当天,刘伟平请吃的火锅,一共四个人,我和刘伟平,还有两个为刘伟平作证的人,我不认识,一个是给刘伟平作买草籽的证,一个是给刘伟平作种草的证。吃饭以前,刘伟平就交代我出庭作证时按照证明上的内容说,吃饭期间,刘伟平也告诉另外两个作证的人按照证明上的内容出庭作证。 3、被告人李邦增的供述。 2015年6、7月份的时候,刘伟平给我打电话说他承包叉干镇六合堂村的草原,涉及到赔偿,需要我给他出一份平整土地和种草的证明,他说不能白用我给作证,当时在电话里我就同意给刘伟平作证了。过了没几天,刘伟平开车来我家了,到我家以后,刘伟平拿出两张纸,一个是平整土地的证明,一个是种草的证明,都是用机打的,证明的内容当时我都看了,大概内容就是平整了200公顷的土地,每公顷的费用是1600元钱,共计32万元钱,还有就是种草每公顷的费用是1700元钱,共计34万元钱,我看完内容以后,就分别在两个证明上签字了,签完字以后,刘伟平拿着证明就走了。大约过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刘伟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一趟,到他家以后,刘伟平说之前签的两个证明不好使,需要手写,这回把这两个证明合成一个手写的证明,内容不变,我就在证明上签字按手印了。签完证明以后,刘伟平说到时候法院如果需要我出庭作证,我就得到场,我说可以。之后又过了大半年左右的时间,刘伟平给我打电话说下午需要我出庭作证,我就去了,中午刘伟平请我在舍力镇小荷塘火锅店吃的火锅,吃饭前刘伟平让我多看几次证明内容,我当时怕记不住,还把钱数都写在手上了,吃饭期间,刘伟平还说官司打赢了,不能让我白出证。下午法院开庭的时候,我一直在法院门口等着了,最后也没让我出庭作证。当时吃饭的一共有五个人,我都不认识,还有一个人也拿着刘伟平给的证明看,他具体证明啥事我不知道,刘伟平让他把证明的内容都记住,法院的人问,就按照证明的内容说。平整土地以及种草的费用都是刘伟平定的。法院开完庭以后,刘伟平给了我二百块钱。 (4)被告人李长富的供述。 2016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接到刘伟平的电话,他说他承包叉干镇六合堂村的草原,承包合同依法解除以后,他向六合堂村索要赔偿,让我给出一份证明,证明我卖给刘伟平四万斤草籽,每斤草籽十四元钱,共计五十六万元钱。我也没考虑那么多,就答应为刘伟平作证了。2017年7月27日上午的时候,刘伟平给我打电话说法院要开庭让我过去一趟,到舍力镇以后,刘伟平在舍力镇小荷塘火锅店请我吃的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五六个人,除了刘伟平以外,这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当时在饭桌上我听还有人也是为刘伟平作证的。在饭桌上,刘伟平给我一张纸,纸上有字,刘伟平告诉说下午开庭就让我按照纸上的内容说。吃饭期间,刘伟平跟我说如果官司打赢了,怎么也不能让我白给他出证。下午开庭的时候,我就按照刘伟平给我那张纸上的内容出庭作证了。除了我以外还有两个人为刘伟平作证,我知道有一个人是证明为刘伟平拉土的,另外那个人做什么证我不知道。四万斤草籽和每斤草籽价值十四元钱的事都是刘伟平定的。刘伟平也没具体说给我多少钱,出庭作完证以后,刘伟平也没给我钱。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平、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是指控的罪名不当。理由如下:虚假诉讼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伟平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并非捏造和无中生有,而且再审时证人靳某亦出庭证实“看见草籽了,刘伟平确实种草了,只是没看见种那么多”,故刘伟平在诉讼过程中指使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作伪证篡改案件部分事实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刘伟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学、李邦增、李长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伟平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伟平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造成对方严重损失,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应当认定为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认为被告人认罪,要求对刘伟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认为刘伟平的行为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要求对刘伟平从轻处罚的意见,因六合堂村已经基于民事再审判决确定的内容给付刘伟平草籽及种草补偿款共计82万元,上款系被告人采取妨害作证的方式导致法院错误判决,给六合堂村造成了实际损失,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伟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志学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李邦增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李长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孙守航 审判员张桂晶 人民陪审员苑文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飞
判决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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