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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4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越
联系方式:021-33960000
注册时间:2001-11-09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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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文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603民初2833号         判决日期:2020-01-23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文功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广饶支公司、都邦保险东营支公司、林建强、瑞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文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英,被告太平洋保险广饶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芳、都邦财保险东营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林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山、瑞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宿文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465994.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1日9时55分许,宿文功驾驶吉C×××××/吉C×××××号重型半挂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在行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563KM+900M处(滨州市沾化区路段),因路面湿滑车辆在车道内侧滑过程中,被被告林建强驾驶的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推撞吉C×××××/吉C×××××号重型半挂车撞击中央护栏后,两车冲入高速公路右侧旱沟内,事故造成原告宿文功及吉C×××××/吉C×××××号重型半挂车乘坐人的池现兵受伤,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所载汽油泄漏,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部分损坏,附近苗木部分受损。本次交通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林建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林建强所驾驶的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广饶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都邦保险东营支公司均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林建强所驾驶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登记于东营市德瑞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5994.83元。(详见赔偿清单,具体以庭审提交的证据确定数额为准)。故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及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林建强及东营市德瑞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被告太平洋保险广饶支公司辩称,1.待核实涉案车辆的相关证件后在合理合法且无免赔拒赔的情况下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2.涉案车辆主车仅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因此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事故在交强险内为其他伤者及其他损失预留份额。4.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 被告都邦保险东营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如果没有,根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属责任免除,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3条和道路运输从业管理人员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林建强辩称,1.我们认为商业险保险公司所述免责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2.林建强是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规定,其作为工作人员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被告瑞德公司辩称,驾驶员证件齐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1日9时55分许,宿文功驾驶吉C×××××/吉C×××××号重型半挂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在行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563KM+900M处,因路面湿滑车辆在车道内侧滑过程中,被林建强驾驶的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碰撞,推撞吉C×××××/吉C×××××重型半挂车撞击中央护栏后,两车冲入高速公路右侧旱沟内,事故造成宿文功及吉C×××××/吉C×××××号半挂车乘车人池现兵受伤,鲁E×××××/鲁E×××××号重型半挂车所载汽油泄漏,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部分损坏,附近苗木部分受损。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建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宿文功、池现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宿文功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医院、阜外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检查,并先后入住滨州市沾化区人民医院、河北省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共28天,支出检查费、医疗费共计68106.02元。诉讼前,经原告宿文功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在本院主持下,双方选定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1.原告宿文功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八级,伤残十级;2.评定误工期限150天;3.评定营养期60天;4.评定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3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920元。 另查明,鲁E×××××/鲁E×××××号车登记所有人为德瑞公司,鲁E×××××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广饶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被告都邦保险东营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100万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鲁E×××××号车辆在被告都邦保险东营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50万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上述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发生事故时,原告宿文功47岁,系李桂平之夫,二人共2子,长子宿海峰,精神三级伤残,次子宿海超11岁。居住于东光县。宿文功院内由其妻子李桂平、侄子宿海洋二人护理,院外由其妻子李桂平护理,李桂平系东光县湛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3900元,宿海洋系沧州铭洋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4882.3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用药明细、住院病案、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保单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单、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宿文功85597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宿文功369407.62元; 三、驳回原告宿文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0元,由原告宿文功负担19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负担1523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6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洪海 人民陪审员赵长村 人民陪审员张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燕
判决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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