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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联系方式:13410112552
注册时间:2012-05-29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10层、第11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与服务外包业务;计算机软件的购销;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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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光能与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5656号         判决日期:2019-10-23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光能,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想及其与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软深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入职被告中软深圳公司,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工作岗位:技术工程师。 三、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劳动关系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1、自2017年11月30日起,原告解除与被告中软深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自2017年12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中软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3、原告与被告中软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使用与被告中软深圳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双方不需另行建立劳动合同,原告的薪资不变,原工作岗位不变,原工作地点不变;4、原告在签订协议前已经收悉并学习被告中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5、原告在被告中软深圳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未休年休假在被告中软公司处连续计算。 四、合同期满时间: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 五、工资结构及标准: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800元+岗位工资2850元+绩效工资2850元,原告的工资为每月9500元。 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关于加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加班需经审批,否则不视为加班;中软公司的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约定,上下班刷卡仅为员工的出勤记录,并不作为员工加班依据;员工如认为有必要加班,必须经过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由指定审批人批准后方可计为加班。被告提交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书,注明被告的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的内容原告已阅读。 七、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陈述,2019年1月至3月,公司领导要求原告休假,取消原告的办公权限,公司3个月未安排工作,长期未调薪,原告基于生活考虑同意公司领导说的先辞职开离职证明,然后走仲裁流程,原告为了生活不得已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告中软公司申请离职,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批准。被告陈述,原告于2019年4月1日离职,原告是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系原告主动申请离职。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辞职交接确认单,显示原告以长期未调薪为谋求更好的发展为由,向被告中软公司申请辞职,可以看出原告系其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该情形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原告主张的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克扣的5天工资:原告与被告中软公司均确认,被告中软公司以支付该期间1天的工资,剩余4天工资1747.13元未支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中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1747.13元。 九、关于原告主张的2018年度年终奖:原告陈述,其主张的2018年度年终奖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年终奖确定金额,原告2018年有工作付出应该得到年终奖,原告听在职的同事说被告中软公司已经发放了2018年度的年终奖。被告中软公司称,员工手册并未明确约定需要支付年终奖,2018年度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所有在职员工均未发放该年度年终奖。本院认为,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终奖,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2018年度年终奖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或被告中软公司同意向其支付,故原告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原告主张的2天陪产假工资918.16元:原告与被告中软公司均确认,原告于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0日已休陪产假13天,剩余2天陪产假正常上班原告未休假。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未休剩余的陪产假被告中软公司需另行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平时加班工资、2018年11月11日周末加班工资及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表示清楚加班可以通过系统和邮件进行申请,但原告工作在没有得到被告中软公司的答复需要加班的情况下,仍照常加班。本院认为,原告知悉需按规定的流程申请加班,在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后才作为有效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为了完成被告中软公司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超时工作,且无证据显示原告在工资支付当时就向被告中软公司提出异议,原告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5月20日。 十三、仲裁请求:1、两被申请人(即被告中软公司、中软深圳公司)支付申请人(即原告冯光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9865元;2、两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1年3月22日共5天克扣的工资2143.62元;3、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5820元;4、两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63804.64元;5、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7日共5天节假日加班费6774.72元;6、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11日周末1天加班费1147.7元;7、两被申请人支付2天陪产假工资918.16元。 十四、仲裁结果:1、第一被申请人(即被告中软公司)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未支付的4天工资1747.13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五、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986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2日共5天工资2143.62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度年终奖582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63804.64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7日共5天国庆节假日加班费6774.72元;6、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1日周末1天加班费1147.7元;7、被告支付原告2天陪产假工资912.16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庭审时,被告陈述,被告中软公司系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告中软深圳分公司系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原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与被告中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中软深圳公司基于劳动关系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光能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47.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付款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易小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沐辰
判决日期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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