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与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刘秀阳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甘0902民初2912号
判决日期:2019-10-21
法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某雷某雷某与被告酒泉市天诚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建业公司”)、刘某刘某刘某、许某许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许某许某许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雷某雷某雷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李鹏李鹏李鹏福、被告天诚建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柏某柏某、被告刘某刘某刘某、许某许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雷某雷某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被告天诚建业公司承建肃州区丰乐乡大庄村乡村大舞台建设工程,八组、十组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并与丰乐乡政府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原告雷某雷某雷某向被告提供砂石料,被告刘某刘某刘某作为材料员在收条上签字。工程完工后,被告天诚建业公司支付了部分砂石料,下欠3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天诚建业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承建了丰乐乡大庄村八组、十组的村容村貌改造项目,但是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刘某刘某刘某也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其接收材料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被告刘某刘某刘某辩称,天诚建业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许某许某许某,是许某许某许某让我在工地担任材料员的,这些材料也确实是我接收的。
被告许某许某许某辩称,天诚建业公司将丰乐乡大庄村八组、十组的村容村貌改造工程转包给了我,我确实欠付原告的货款3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被告天诚建业公司经投标,承建了丰乐乡大庄村八组、十组的村容村貌改造项目。被告许某许某许某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原告协商一致,由原告为其供应红砖、砂石料等货物。施工过程中,原告为被告供应砂石料3038方、红砖4000块、炉渣27方,均由被告刘某刘某刘某出具收条。庭审中,原告认可货物是供应给被告许某许某许某,价格也是与被告许某许某许某商定的,被告许某许某许某认可刘某刘某刘某系自己雇佣的材料员,负责签收材料
判决结果
1被告许某许某许某支付原告雷某雷某雷某货款30000元,限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雷某雷某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许某许某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金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雅洁
判决日期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