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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黄瓜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世国
联系方式:023-49887978
注册时间:2010-10-14
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华创大道588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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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黄瓜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恩农业有限公司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民特346号         判决日期:2019-10-16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黄瓜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瓜山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重庆华恩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公司)、黄耀明、陈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黄瓜山公司称,仲裁程序中,黄瓜山公司举示了一份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华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情通报》,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庭应中止裁决,但仲裁庭没有中止,径直作出了(2019)渝仲字第1933号仲裁裁决,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兴农公司称,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与陈雷涉嫌合同诈骗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案情通报中涉及的内容并非审判机关认定的事实,通报内容也只涉及陈雷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涉及主债务人华恩公司。即便陈雷甚至华恩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华恩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属合同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即贷款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贷款人并未行使撤销权,相反,现有证据显示,贷款人在通报作出后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接收了被申请人代偿的款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行使。综上,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华恩公司、黄耀明、陈雷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重庆仲裁委员会违反了法定程序,该案应该先刑后民,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了兴农公司与黄瓜山公司、华恩公司、黄耀明、陈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书载明:仲裁庭审中,黄瓜山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示了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华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情通报》,该通报载明:华恩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农商行贷款29000000元,由兴农公司提供担保。经调查,华恩公司提供给银行的贷款资料虚假,得到贷款后未将大部分贷款用于借款用途。华恩公司法人陈雷涉嫌犯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目前关押在看守所。该案正进一步侦办中。经质证,兴农公司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不需中止审理,陈雷个人涉及诈骗,并非主债务人华恩公司,贷款人也未行使撤销权,兴农公司系按照贷款人的通知履行代偿义务,有权行使追偿权。关于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华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雷对外以法人名义与农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当由法人华恩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表明,在向农商行贷款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是陈雷个人,而非华恩公司,故该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与陈雷个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即使《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系陈雷以欺诈手段,使农商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依法有权提请撤销合同的只能是受欺诈方农商行,黄瓜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农商行已经提出了撤销之诉,而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无关,本案不应中止。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本案合同效力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评析。遂裁决:(一)华恩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兴农公司支付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28743196.45及其资金占有费(以代偿款项565493.6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项28177702.78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华恩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兴农公司支付前期法律服务费50000元,并在兴农公司将来实现权的同时,按实现债权金额的0.8%的标准,一并向其支付风险法律服务费(预付的前期法律服务费50000元届时可从中抵扣);(三)兴农公司对黄瓜山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一环路南侧的6697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永川区房地证2011字第××号),在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款项及本案仲裁费范围内,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黄瓜山公司、黄耀明、陈雷对上述第(一)、(二)项裁决款项及本案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兴农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瓜山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华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情通报》。该内容与黄瓜山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举示的案情通报内容一致,本院不再赘述。经质证,兴农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重庆黄瓜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黄瓜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志强 审判员谭颖 审判员张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钟梦思
判决日期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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