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敬志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311财保124号
判决日期:2019-10-14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陆敬志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45760元,申请人陆敬志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南京城中支行320006647018170053589的账户。
案件申请费478元,由判决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金阳
书记员李小玉
判决日期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