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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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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区分公司与周洪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56民初3541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武隆分公司)与被告周洪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通武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辜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联通武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1.要求被告周洪伟立即支付所欠原告2017年5月至12月话费及诉讼费502.8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承诺费用2个月×63.6元=127.2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122.49元。以上共计752.49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106元套餐”业务。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业务登记单》,并约定被告使用号码为132XXXXXXXX,从入网当月起每月交纳费用不低63.6元;承诺期限1年;在规定的时段内(每月1日至25日)到原告各收费网点足额支付上一个月的费用。但被告使用该号码后,于2017年5月开始欠费,经原告公司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未付,遂提起诉讼。 被告周洪伟未到庭,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被告周洪伟用号码132XXXXXXXX在原告中国联通武隆分公司办理了“106元3G套餐”。双方签订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业务受理单》,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套餐费106元,优惠后每月交纳费用不低于63.6元,套餐包含:国内拨打国内300分钟,手机上网国内流量1GB,国内接听免费。套餐超出后,国内语音拨打0.15元/分钟,国内流量0.0003元/KB,国内可视电话0.6元/分钟,国内短信0.1元/条,国内彩信0.9元/条,赠送来电显示,手机邮箱。采用现金支付后付费方式,承诺使用期限为12个月,竣工当月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中国联通武隆分公司向被告周洪伟提供了通信业务,被告周洪伟在承诺使用期内使用该号码。在使用过程中,2017年5月欠费32.6元、6月欠费63.6元、7月欠费63.6元、8月欠费63.6元、9月欠费63.6元、10月欠费63.6元、11月欠费63.6元、12月欠费63.6元、2018年1月欠费63.6元、2018年2月欠费63.6元,共计605元。 另查明,原告中国联通武隆分公司自愿放弃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中国联通武隆分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业务登记单》、被告周洪伟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洪伟欠费明细表、被告周洪伟缴费情况等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周洪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区分公司电信资费60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洪伟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左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戴瀚琳
判决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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