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教武、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民辖终4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杨教武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9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教武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请求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指定法院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孙礼会
审判员张玉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敏
判决日期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