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周云成
联系方式:0453-8820663
注册时间:1993-09-17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771号
简介:
电销售;电表检定;电表销售及维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铁路技能培训。
展开
陈晶云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案号:(2019)黑10民终1620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晶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以下简称牡丹江供电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1005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晶云、被上诉人牡丹江供电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晶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返还工资451870元(146元/天×3095天)、出差费148438元(48.57/天×3050天),共计600008元;2.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包括车票、住宿、打官司费用;3.申请法院查看陈晶云工资单。二审中陈晶云变更上诉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返还1979年至1999年工资600008元,上诉费用由牡丹江供电段承担。事实和理由:牡丹江供电段长期拖欠陈晶云工资,不履行给付义务,侵害了陈晶云合法权益。陈晶云干一个工程需要四、五年,3095天一共给开了6000元,每个月有开0.8元、开30元的,也有一年只给开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不符合工资令标准。牡丹江供电段不按工资令标准开资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给付从1979年至1999年的工资600000元。 牡丹江供电段辩称,1.本案诉讼主体错误。陈晶云退休前是牡丹江铁路水电劳动服务公司横道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不是牡丹江供电段单位职工;2.本案已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陈晶云于2006年退休,按照法律规定,陈晶云应于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陈晶云于2017年提起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十年。陈晶云应于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起诉,陈晶云于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年后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明显已过诉讼时效。据代理人了解陈晶云退休前所在单位并不拖欠陈晶云工资。 陈晶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牡丹江供电段支付陈晶云从1979年至2006年所拖欠的工程工资600000元;2.牡丹江供电段支付陈晶云精神抚慰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牡丹江供电段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0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海林县劳动局、海林县劳动服务公司作出《集体所有单位招收固定工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牡铁水电段:根据牡铁分劳(84)字第27号文件规定,现将陈晶云同志分配到你单位工作(试用期:六个月),请接洽。1985年9月23日,牡丹江铁路水电段劳动服务公司批准陈晶云按铁路八级十四等工作标准,批准定为二级2等42元,自1983年9月1日执行”1988年12月13日,牡丹江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批准陈晶云工资标准三区4级(副)7等61元,从1988年10月1日起择优浮动升一级,升级后为5级(副)9等72元。1993年牡丹江水电段劳动服务公司批准陈晶云工资标准从1992年12月1日起升一级为八级14级110元。1999年12月陈晶云工资标准升级为42档293元。2005年10月10日,哈尔滨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牡丹江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社会保险部同意陈晶云从2006年2月28日退休。陈晶云提供两份退休证,其中2006年2月8日哈集退字第307682号退休证体现陈晶云员工作单位“横道河子”,退休时间2006年2月8日。2017年12月12日17308036号退休证体现陈晶云退休时身份类别“企业单位”,退休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市牡丹制鞋厂”,退休时间2006年2月。关于陈晶云持有两份退休证的原因,陈晶云解释称“2017年的退休证是在我2006年退休后后补的,我们横道河子综合工程队有30多人都退休了,只有我交了10元钱补办了2017年退休证。”退休后,陈晶云已领取养老金。关于陈晶云的工作单位,陈晶云自认“从参加工作后一直在横道河子铁路发电所水电综合工程队上班,从到快退休的时候,综合工程队黄了,我归到牡丹制鞋厂办的退休。”牡丹江供电段认为陈晶云退休前是牡丹江铁路水电劳动公司横道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职工,不是牡丹江供电段单位职工,并提供2004年4月1日,海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牡丹江铁路水电劳动服务公司横道分公司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体现经济性质为集体,经营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2017年7月10日,陈晶云向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牡丹江供电段支付陈晶云从1979年至2006年所拖欠的平均每天150元,计4000天的工资60万元。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牡劳人仲不字(2017)第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陈晶云于2006年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予受理。2018年9月10日陈晶云再次向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牡劳人仲不字(2018)第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陈晶云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4条,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经询问,陈晶云明确其诉讼主张中的60万元,是按照其起诉时上一年度(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天140元计算的1980年至1995年期间在横道河子铁路发电所水电工程综合队的工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其打官司、火车票费用,陈晶云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晶云主张牡丹江供电段支付按照其起诉时上一年度(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每天140元计算1980年至1995年期间在横道河子铁路发电所水电工程综合队的工资60万元,及其打官司、火车票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按照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1980年至1995年期间在横道河子铁路发电所水电工程综合队的工资的事实,亦未证实其打官司、火车票的费用(精神抚慰金)支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晶云未能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对牡丹江供电段的抗辩不再评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规定,判决:驳回陈晶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晶云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陈晶云为支持其上诉主张,申请本院调取陈晶云1979年至1995年期间的工资单。意在证明:陈晶云是牡供电段集经公司职工,从1982年至1993年每年只给陈晶云开一次工资,但工资单把每年的工资做满了,给陈晶云少开了工资60余万元,工资单是虚假的。牡丹江供电段质证认为,形式要件没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不能证明陈晶云要证明的问题。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牡丹江供电段给陈晶云少开60余万元工资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晶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钱大龙 审判员杜敏 审判员高玉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娇娇 书记员李维嘉
判决日期
2020-01-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