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太原轨枕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晋7102执50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71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九万七千九百九十四元五角九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李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陈屹洲
判决日期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