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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6169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方式:0431-85793126
注册时间:1999-03-18
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388号
简介:
电力、热力生产、购销,电网经营,电力设备检修,电力及热力方面的技术开发、服务、培训,经销电力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建材,钢材,木材,系统内电力通信管理,系统内计算机网络维护,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餐饮、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综合能源服务;会议服务,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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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04民初458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诉称,二被告因购买松原市飞跃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货物欠付货款49324.86元未付。因松原市飞跃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注销时股东为冯成卫、冯成义、冯国忠。现冯国忠已经去世,其继承为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原告认为,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给付三原告货款49324.86元及自2014年1月15日至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为14964.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乔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旭
判决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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