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04民初458号
判决日期:2020-01-22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诉称,二被告因购买松原市飞跃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货物欠付货款49324.86元未付。因松原市飞跃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注销时股东为冯成卫、冯成义、冯国忠。现冯国忠已经去世,其继承为冯成卫、冯成义、宋桂兰。原告认为,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给付三原告货款49324.86元及自2014年1月15日至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为14964.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乔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旭
判决日期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