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110执79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21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079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15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贵B×××××、贵B×××××、贵B×××××、贵B×××××、贵B×××××、贵B×××××、贵B×××××号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且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兴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曹云法审判员苏志勇审判员周曹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怀柔
判决日期
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