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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联系方式:0513-83599678
注册时间:2004-10-29
公司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1号(经营场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1号,南通开发区齐心路109号)
简介:
电线电缆及其附件(海底光缆、海底电缆、海底光电复合缆、拖曳缆、脐带缆及各复合海底线缆、交流电缆、直流电缆、架空绝缘电缆、控制电缆、架空导线、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接头盒、金属及塑料制缆保护器、终端设备、弯曲限制器、水密连接器、保护管、锚固及其他海工器件、通信设备),光缆、铝合金杆,铜、铝管,铜、铝排,电工器材的研发、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从事港口货物装卸、仓储的(集装箱、危险品货物除外);自营和代理上述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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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241民初2636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秀山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秀山分公司)、秀山鑫和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物资分公司)、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天科技海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国网物资分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原告向其长期供应电缆等电力产品。2018年4月26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被告国网物资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支付方式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3081000051412018041618248XXXX,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原告为该汇票持票人,被告国网秀山分公司和被告鑫和公司为汇票载明的债务人,汇票载明的到期日为2019年4月16日。到期后,原告向承兑人提示兑付,承兑人予以拒绝。原告认为,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被告国网秀山分公司、鑫和公司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国网物资分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由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雯 人民陪审员糜良政 人民陪审员曾凡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田野
判决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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