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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哲
联系方式:0731-88232700
注册时间:2005-11-08
公司地址: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12号
简介: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锅炉及辅助设备、内燃机及配件、金属加工机械、通用零部件的制造;机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电气机械设备、金属材料、电动机、光纤设备、环保设备、专用设备、纯水冷却装置、油气回收设备及配件、科学检测仪器、实验室成套设备及通风系统、脱硫脱硝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油气回收设备及配件的安装;制冷设备安装;贸易代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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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民申2842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的《陕西府谷热电有限公司2×25MW供热机组可调节型低NOX燃烧器改造》,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大部分付款义务没有完成,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款的双倍按月计取违约金,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是单倍利息,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以申请人诉请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未按合同约定向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剩余款项的增值税发票,判决驳回申请人对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对本案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立即承付合同价款2291000元;改判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以1951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从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承付违约金;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承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指令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选民 审判员赵建民 审判员张明霞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唐璇
判决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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