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民申2842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的《陕西府谷热电有限公司2×25MW供热机组可调节型低NOX燃烧器改造》,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大部分付款义务没有完成,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款的双倍按月计取违约金,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是单倍利息,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以申请人诉请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未按合同约定向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剩余款项的增值税发票,判决驳回申请人对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对本案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立即承付合同价款2291000元;改判武汉阳阳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以1951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从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承付违约金;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承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指令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选民
审判员赵建民
审判员张明霞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唐璇
判决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