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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
联系方式:0599-8732366
注册时间:2002-01-30
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200-69号
简介:
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养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不含地面通讯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加固工程、造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送变电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矿山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防水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及环卫设施工程施工;道路保洁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机械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及相关技术服务、模板脚手架搭建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建筑新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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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松祯与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闽民辖8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松祯与被告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第三人永泰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钱松祯诉称,2010年5月12日,永泰县交通发展中心与恒通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恒通公司承建本案工程。2010年7月7日,恒通公司与钱松祯签订《劳务协作协议》,约定本案工程由钱松祯组织劳务施工,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15年9月30日,业主永泰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委托永泰县建设项目决算审计中心对本工程进行审核,审定造价为8097572元。原告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多次向被告催收欠付的工程款未果。原告钱松祯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497831.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双方在《劳务协作协议》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2017)闽0125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钱松祯与恒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协议》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工程转包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为永泰县,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逐级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谢志洪 代理审判员谢德森 代理审判员沈瑞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巧燕 书记员陈思
判决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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