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松祯与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闽民辖8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松祯与被告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第三人永泰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钱松祯诉称,2010年5月12日,永泰县交通发展中心与恒通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恒通公司承建本案工程。2010年7月7日,恒通公司与钱松祯签订《劳务协作协议》,约定本案工程由钱松祯组织劳务施工,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15年9月30日,业主永泰县交通建设发展中心委托永泰县建设项目决算审计中心对本工程进行审核,审定造价为8097572元。原告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多次向被告催收欠付的工程款未果。原告钱松祯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497831.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双方在《劳务协作协议》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2017)闽0125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钱松祯与恒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协议》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工程转包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为永泰县,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逐级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谢志洪
代理审判员谢德森
代理审判员沈瑞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巧燕
书记员陈思
判决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