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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加骥
联系方式:0546-8794629
注册时间:2003-04-07
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聊城路89号办公楼207室
简介:
难动用储量及高成本原油区块的勘探、开采、经营。(以上经营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凭批准证书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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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港与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523民初5402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港与被告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开发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海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石油开发中心支付欠款26565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656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石油开发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石油开发中心下设分支机构胜科管理区,胜科管理区原地址位于广饶县原石村镇政府驻地,于2015年迁至广饶县中心小学对面,黄云行于2011年至2018年底在胜科管理区担任生产运行办公室主任。胜科管理区因施工需要,由原告提供挖土机为其施工,经双方核算,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欠原告费用共计265655元,经杨海港多次催要,石油开发中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石油开发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石油开发中心与杨海港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未作出书面约定。杨海港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其与石油开发中心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双方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石油开发中心没有向杨海港支付货币的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法律有关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石油开发中心于2003年4月7日依法注册成立,注册地址是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33号胜建大厦21层,故本案应由东营区人民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封万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蔡灵珊 书记员秦卫萍
判决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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