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汤瑞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赣0102财保300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2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汤瑞兴银行存款21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汤瑞兴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黄海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春媛
判决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