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徐从山
联系方式:027-85893662
注册时间:2010-06-25
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14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国际、国内邮件寄递业务;广告业务;货物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装卸、包装、装配、信息处理;代客报关;邮购、电子销售;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文体集邮用品的销售;信息技术咨询(不含中介);国内快递、国际快递;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经营期限与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一致);普通货运。(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李家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102民初10935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家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蓉、被告李家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颖、张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李家春之子李彬不存在劳动关系;2、李家春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之子李彬签订一份《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外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将生物城区域范围内的邮件交乙方投递,乙方自行确定完成工作所需的人员及其工资、各类保险、生产场地、其他附属工具及费用,并自行做好对人员、场地、设备等全面管理。具体区域为高新延线。原告按每件1.5元的标准向乙方结算费用。同时李彬承诺在签订外包合同之日起,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证照,否则由其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外包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也是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537号裁决书对协议真实性存疑,且认为协议主体不合法,从而认定原告与李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李家春辩称,我方认可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537号仲裁裁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及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国际、国内邮件寄递业务;货运仓储;普通货运;国内快递、国际快递;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李家春之子李彬于2018年11月8日进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下辖的流芳揽投部从事快递员工作,公司为其提供投递工作使用的电动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根据李彬每月投递邮件数量按月向其发放报酬。2019年3月13日,李彬因车祸死亡。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为此向本院提交一份《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外包协议》并申请该公司的人事部门员工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均不能确认上述协议落款处的李彬签名及手印是否为本人签署及捺印。此外,上述协议的乙方名称原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合成裕搬运服务部”,经手写涂改后成为“李彬”,而合同第一页中的乙方仍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合成裕搬运服务部”;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自行确定所需人员工资、保险、生产场地等,但并无证据显示李彬曾履行过上述乙方义务。经本院释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未能就上述问题给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李家春则向本院提交了印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编号的李彬工作证原件、经过公证的李彬作为邮政速递投递员进行投递的快递跟踪进度查询信息及银行转账明细。上述证据均系原件,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2019年4月26日,李家春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李家春之子李彬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5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自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家春之子李彬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文 书记员薛斌
判决日期
2020-01-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