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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毅
联系方式:0518-80218920
注册时间:1998-08-26
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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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9民终4594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永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永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此案判决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有意隐瞒事实。1、上诉人的手机卡是什么时候不能正常使用,具体多少天,什么原因,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供。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故意不提供的可能性大。本人清楚记得持该号的手机无回铃音十天以上十五天以内,至少3-5人次的客户和朋友问我是何原因(无提示音),我才知道手机无法使用。试问用了10年的号码(最低消费98元)怎么可能不会带来生活影响,上诉人夫妻从事汽修行业(盐都区双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怎么可能不会带来经济损失,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违约。2、上诉人在某营业厅换卡时被告知要到总公司才能办理此业务,并且得知是卡损坏,上诉人就卡不能正常使用和换卡问题与10086工作人员沟通时(不少于10次)向被上诉人提出暂时停止使用待该问题解决再使用。就无故停机和补换卡问题不少于80次与10086工作人员沟通。被上诉人在提供证据时并没有提供此录音。3、上诉人就补换卡事宜(本案导火索之一)同样不少于50次的沟通,最终被上诉人以公司规定推脱,所谓的公司规定既没有营业厅告示也没有社会告示。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法律条文,公司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来。4、上诉人所提供的短信截图,凭上诉人是没有能力把此信息编辑得如此逻辑清晰、专业水准,被上诉人存在有意逃避,上诉人是无法证明的。5、上诉人在使用被上诉人产品时,上诉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学习被上诉人的公司规定。事实证明上诉人只有使用权,被上诉人存在霸王条款。6、以上所述的相关业务程序上诉人是无法提供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关系等同于患者与医院)同样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参照相关法律条文,根本没有调查事由。7、上诉人诉讼请求:退还所交预付费。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是无依据的。被上诉人在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可以暂停使用。正常逻辑没有足够的金额支持不了该号十五个月,被上诉人有义务提供不固定缴费记录,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 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辩称:1、案涉号码使用权已经于2019年1月24日归客户徐清海使用。2、涉案号码开通了宽带业务,一旦手机欠费停机,宽带无法正常使用。另外上诉人手机欠费时我公司已多次发送提醒短信,上诉人陈述不知手机欠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没有证据证明,更不符合常理。3、上诉人不能证明2018年6月之后其手机仍有话费。4、我公司对于停机销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依照合同约定处理的,故上诉人主张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5、被上诉人核实了发送短信截屏的人员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员工通信录没有这个号码。营业厅也核实没有这个号码,即使是我们公司营业厅二楼某个员工,如果上诉人去办了业务也不会出现该号码被销号被别人使用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永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恢复吴永齐对158××××0505号码使用权;2、退回吴永齐未使用的费用1200元(具体与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核实的为准);3、赔偿停机状态所产生的损失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永齐曾使用过移动号码158××××0505。2015年9月18日,吴永齐在盐城山睿新兴指定专营店办理158××××0505号码产品变更业务,从动感任我行2转到全球通2012版(预付费),生效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业务受理单载明:手机号码158××××0505;客户姓名吴永齐;订购业务:套餐易;订购套餐:流量安心包(100MB档)、免套餐易月租费、免月租费、上网套餐2014版88元(月套餐费88元,包含700MB国内移动数据流量、200分钟国内长市漫主叫等业务)。吴永齐还将该号码绑定了宽带业务。 2017年4月14日,吴永齐为号码158××××0505充值100元。2017年4月28日,因158××××0505卡无法使用,吴永齐至指定专营店办理补卡业务。营业厅人员告知吴永齐该号码为吉祥号码,须到主营业厅办理,引起吴永齐不满,吴永齐多次进行投诉。2017年6月5日,吴永齐在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办理了补卡业务。2017年10月10日,吴永齐为该卡充值200元,10月31日充值200元,2018年1月19日充值100元,2018年5月23日充值100元。后吴永齐未再为该号码充值。2018年6月8日,该号码余额不足20元,6月11日余额不足10元,6月14日欠费42.93元,暂时保留手机号码被叫功能,6月18日处于停机状态。上述余额不足及欠费情况,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以短信方式通知了吴永齐。2018年5月、6月,该号码的帐单分别为112.5元和111元。该号码绑定的宽带在2018年6月14日后不能使用,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告知吴永齐因欠费不能使用,吴永齐认为卡上有钱未充值。2019年1月24日,该号码重新办理开户业务归他人使用。后双方对该号码的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吴永齐遂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吴永齐陈述,1、我未使用158××××0505号码,不知道有没有短信提醒。2、因补卡事件向10086投诉时,告知暂时中止使用该卡,移动公司未同意,也未通知我去移动营业厅办理。3、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员工(号码为158××××9569)于2019年1月10通知吴永齐就申请的158××××0505这个号码去东进路营业厅办理。该员工发给我的两条短信记录内容如下:“你好,158××××0505这个号码申请需要3天左右,办理的话,需要您的身份证,充值3000元,首次到账600元,剩余的话费2400元分24个月返还,每月返还100,最低消费100元(协议期3年)。套餐选择58元流量不限量套餐以及智商更高的套餐,必须办理移动宽带电视(套餐赠送的不收费)”;第二条(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14:28):“您好,号码已经申请下来了,可以到东进路营业厅办理。”4、我从事汽车修理服务,从我的营业额(目前无法提供)可以推断我的损失有1000元。 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陈述:1、吴永齐将该手机号码绑定宽带,吴永齐当时在使用该卡。2、手机号码在未办理停机保号的情况下套餐费用正常扣除。3、158××××0505为三类吉祥号码,三类吉祥号码须达到一定的充值标准。现在正常充值标准:一次性充值3000元,首次到账600元,最低消费100元/月,协议期限3年。4、158××××9569使用者不是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单位员工。即使该号码所发短信内容与我公司有关联,在2019年1月10日告知吴永齐已经申请号码,要求吴永齐去东进路营业厅办理手续,吴永齐并没有办理手续。我公司有权将号码使用权交其他客户使用。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对超过收费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吴永齐主张案涉的158××××0505号码恢复其使用权问题。吴永齐曾为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的预付费用户,号码为158××××0505。吴永齐于2018年5月23日为158××××0505号码充值后,未再充值。2018年6月14日158××××0505号出现欠费停机,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多次向该号码发送欠费、停机提醒短信,且该号码绑定的宽带欠费无法使用,吴永齐应当知晓该号码欠费的情况,应当及时充值缴费,但在该号码停机欠费超过6个多月的时间内,吴永齐仍未充值缴费,吴永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根据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有权终止为吴永齐提供电信服务,并将该号码销户后重新开户给他人使用,吴永齐主张恢复对158××××0505号码的使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永齐主张对移动公司盐城公司补卡问题进行投诉并口头告知10086中止使用该卡的意见,吴永齐认为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的服务有问题,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电信费用,且其也未实际办理停机保号业务,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吴永齐认为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单位的员工要求其去东进路营业厅办理案涉号码的相关手续,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无权将该号码给其他人使用的意见,吴永齐既未举证证明158××××9569使用者为移动公司盐城公司单位员工,也未按短信内容去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吴永齐要求退回吴永齐未使用的费用问题。虽然吴永齐提交了相关充值记录,但根据2015年9月18日吴永齐为案涉手机号码所办业务及2018年5月、6月的消费记录,吴永齐每次充值的金额基本与需消费的金额相差不多,其充值记录只能证明2018年5月之前不存在欠费情形,不能证明2018年6月不存在欠费的情况,也不能证明案涉手机号码有未使用的费用。现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已举证证明吴永齐在2018年6月14日因欠费停机,故吴永齐主张剩余未使用话费12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吴永齐主张赔偿停机状态所产生的损失的问题。因移动公司盐城分公司将吴永齐案涉的号码停机、销户等过程不存在违法的行为,且吴永齐主张的赔偿损失1000元亦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吴永齐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永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吴永齐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上诉人要求恢复158××××0505号码使用权、退还未使用的话费1200元及赔偿停机损失1000元是否有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永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娴 审判员张雷 审判员赵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磊
判决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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