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中民与被告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802民初4571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中民与被告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瑞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中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笃瑞达公司偿还原告农民工工资10000元并补偿误工损失1947.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初,原告经杜国斌(宾)介绍到被告承建的国科星天地综合楼做外墙保温工程。当时口头言定每平米30元,用岩棉作保温层,每天工作很辛苦。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开始施工,6月1日完工,期间,原告工作了54天,完工面积为1037㎡,后被告结账按每平米28元结账。期间,被告给付原告17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及原告的13天误工损失1947.6元,合计11974.6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苏中民的起诉。
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红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原亚伟
判决日期
202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