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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勤
联系方式:18914499877
注册时间:2001-06-05
公司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戴庄路商业街2号盐城金融城1幢13层2-1307号(CND)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价格评估,政府采购代理,工程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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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孚、姜明孚与被告王晓军等与陆洋、董盼盼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13民初1167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明孚与被告王晓军、陆洋、董盼盼、李政伟,第三人无锡中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酒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明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晓军、陆洋、董盼盼共同向中航酒店支付装修工程修复费275139.02元(不包含因漏水给四楼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修复费用);2、判令王晓军、陆洋、董盼盼共同向中航酒店赔偿损失16万元;3、李政伟对王晓军、陆洋、董盼盼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姜明孚与无锡市深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酒店)均系中航酒店的股东,李政伟系中航酒店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李政伟以中航酒店的股东深港酒店的名义与无锡洪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福公司)签订《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洪福公司承建中航酒店位于无锡市的建设装修工程项目。洪福公司承建的中航酒店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中航酒店现有装修、设备设施等大面积损坏,严重影响了中航酒店的正常经营。2019年9月16日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中航酒店卫生间管道漏水修复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修复工程预算为275139.02元;中航酒店2019年4月-9月营业额相较于2018年4月-9月营业额同期减少167767.31元。姜明孚多次催促李政伟要求洪福公司进行维修整改,但李政伟未能积极处理。姜明孚于2019年10月1日向中航酒店发函,要求其起诉洪福公司,挽回公司损失,但李政伟未采取任何措施。洪福公司已于2019年4月22日注销,股东为王晓军、陆洋、董盼盼。洪福公司没有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实施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中航酒店造成了损失,中航酒店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洪福公司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因洪福公司已注销,中航酒店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洪福公司股东王晓军、陆洋、董盼盼对洪福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系中航酒店股东,在中航酒店怠于主张权益的情况下,其在履行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后,可依法提起本案诉讼。李政伟作为中航酒店法定代表人,未尽到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义务,怠于向洪福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给中航酒店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李政伟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陆洋在签订涉案合同时系中航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签订合同、选择装修公司时,存在选任不当的故意,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深港酒店与洪福公司签订《共同场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洪福公司负责位于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期限半年,开工日期2017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1日;工程造价15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深港酒店支付总工程款的40%,即62万元,水电及瓦工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35%,即54.25万元,木工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即31万元,完工及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5%,即775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一、二、三期款项共计147.25万元已由李政伟通过其个人银行卡支付给洪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军个人银行卡内。后姜明孚发现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向李政伟提出,要求洪福公司修复。2019年9月30日,姜明孚向李政伟邮寄通知书,要求李政伟就洪福公司承接的位于无锡市装饰装修工程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向洪福公司主张权利。该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日签收。 另查明,洪福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登记成立,于2019年4月22日注销,股东为王晓军、陆洋、董盼盼。中航酒店于2017年6月19日登记成立,股东为深港酒店、姜明孚,法定代表人为李政伟。深港酒店于2015年11月27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陆洋,股东为王晓军、陆洋等
判决结果
驳回姜明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袁晓阳 书记员吴晓清
判决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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