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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9197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
联系方式:0756-8816504
注册时间:1986-05-14
公司地址:珠海市拱北联安路9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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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以下简称华兴车行)与被告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星酒店)、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一)、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二)、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第三人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402民初3660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以下简称华兴车行)与被告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星酒店)、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一)、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二)、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第三人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兴车行的经营者谢华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淳、被告东方星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罗建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第三人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修文、第三人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格、第三人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有权获得补偿款168.67平方米*28.6元每平方米*23个月=110951.126元。2.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9月14日至2017年5月底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以及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汽车修理和维护的个体工商户。2010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珠海市湾仔南湾大道南湾南路XXXX号东方星大酒店第X层东南方向XX铺出租给原告用作汽车维修。租赁期限暂定三年,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承租该房屋期间,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按总面积计算每月租金为3300元;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止按总面积计算每月租金为3500元。在签订该合同时,原告需向被告缴纳6600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首月租金3300元。 因原告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原来承租的东南方向XX商铺无法满足经营需要,故而原告于2012年10月份起又从被告处所承租了第一层东南方向尽头拐弯处的XX号商铺,该商铺租金为每月2800元。因此,自2012年11月份起,原告承租该两间商铺共需向被告支付租金6300元/月。 2013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与原告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而原告则继续在上述A2、A4号两间商铺经营,并按时向被告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至2017年8月。在此期间,被告也每月收取原告所支付的相关商铺租金和费用。 因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建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5年7月2日发出通告,自2015年7月4日上午7时起至2017年8月3日止(25个月),南湾大道中盛路交叉口至湾仔口岸公交站进行全封闭施工,原市区至横琴来往双向车辆改道鸿景花园沿海路。该路段全封闭施工后,过往车流人流大幅减少,直接影响到沿线宾馆、餐厅、零售商店、车辆维修等营业收入。2016年8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2016】255号会议纪要,决定对该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给予专项补助,由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协商主体,与沿线商户协商达成补助意见签订相关协议。香洲区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2016年10月28日,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2016】59号会议纪要,对南湾南路鸿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的补助问题拟定补助方案:补助金额=月租金水平×经营面积×经营受损程度×补助期限。月租金水平是指由评估机构结合商户租赁合同、经营面积、经营情况、装修档次等因素,参照附近区域类似功能商铺市场租金水平,评估出每平方米经营面积的月市场租金。经营面积是指按照商户现有实际能够进行经营的面积(以实际测绘数据为准)。经营受损程度是指由评估机构结合商户纳税情况,交通影响情况、附近区域类似功能商铺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量化称百分比。补助期限为25个月(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补助对象是指若商户租赁合同期限低于补助期限或租户提前退租,则租赁合同期限内或租户经营期间补助给租户,剩余补助期限内补助给商铺业主;若现有商铺空置,则直接补助给商铺业主。该会议纪要中规定,补助工作按维稳工作处理,由第三人湾仔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补助评估及协商工作。 2017年5月18日,第三人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建方,被告作为被补助方(承租户),第三人作为见证方,各方签订《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经营受影响商户补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XXXX号综合楼(1层)月补助租金单价为28.6元/㎡,补助期限为25个月,从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给被补助方(承租户)的补助款共6195570.01元。2017年7月7日,第三人支付给被告补助款4460810.41元。 为此,原告曾提起诉讼,法院以(2018)粤0402民初8092号立案受理,根据(2018)粤0402民初8092号庭审中各方陈述以及该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原告的商铺不包含在《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经营受影响商户补助协议书》中,还未进行补偿,未补偿的原因是原被告均就涉案商铺申请补偿,存在权利争议。 根据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的【2016】59号会议纪要,原告从被告处承租了商铺经营,为实际经营者,符合补助对象条件。原告应当依法享有获得经营损失补助权。 综上,原告所诉合理合法,且证据确实充分,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答辩人没有取得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东方星大酒店—层东南方向XX和XX铺位的任何补助款也无权决定补助标准、补助款分配比例和补助支付时间。而且,答辩人没有义务向被答辩人支付其所称的补助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本案应为给付之诉,答辩人却偏偏以确认之诉起诉,目的是为了规避“—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法院应当依法查明其行为属于恶意诉讼,驳回其起诉。 被答辩人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向答辩人索取补助款。但被答辩人在贵院(2018)粤0402民初8092号案中,已经以同样的事实理由起诉答辩人及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要求答辩人和其他主体支付补助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以同样的事实提起确认之诉,是为了规避“—事不再理”审判原则,就同—事实和理由,重复提起诉讼,有恶意诉讼之嫌。而且,答辩人至今也没有获得案涉铺位的经营补助款敲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索取补助款。法院应当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租赁合同关系在2013年9月14日即已终止。 2015年7月份南湾大道开始围蔽修路产生的经营补助款应全部归答辩人所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于2013年9月14日期满终止,双方未达成—致重新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因被答辩人不愿意归还占用的案涉商铺,故—直非法占用。答辩人在多次催告退还未果后,又于2016年12月28日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告知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并收回商铺,要求被答辩人于2017年1月15日前搬离。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法租赁合同关系只持续到2013年9月14日,被答辩人不应当被认定为案涉商铺合法的承租户,不属于因南湾大道修路给予经营损失补助的被补助对象。被答辩人无权享有该补助款,相应补助款项应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四、在被答辩人非法占有案涉商铺期间,答辩人无法按照对待正常的租户或商户一样收取租金.双方不是合法租赁合同关系,被答辩人不应因非法占用案涉商铺而享有任何补助。 从2013年9月14日租赁合同期满后,答辩人没有搬离案涉商铺,霸占该两个商铺,导致答辩人无法按照市场行情价收取和调整铺位租金,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商铺占用费。被答辩人非法占用商铺的行为,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才是该案涉两商铺的合法使用权人,是因南湾大道修路给予经营损失补助的合法的被补助对象。被答辩人作为非法占用人,不应因非法占用案涉商铺而获得任何补助。 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为从事经营的商户,应当平等享有道路建设方支付的经营损失补助。 答辩人承租珠海市湾仔镇南湾大道南湾南路XXXX号综合楼,然后分租给各个大大小小的租户。因此,答辩人与各大大小小的租户—样,相对该综合楼业主即武警省边防五支队而言,均是从事经营的商户,且均受到南湾南路修路影响。对于道路建设方支付的租金补助,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应平等享有。而且,从东方星酒店大楼经营损失补助的实际操作来看,答辩人与其他经营户均是按一定比例分割经营补助款。如与被答辩人一样同为在东方星酒店大楼—楼从事汽车维修美容的珠海市湾仔安之源汽车美容中心(实际经营者和租赁合同签订者为杨钢),答辩人与杨钢签订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双方就经营补助款的分配标准为答辩人分得15.6元/平方米的月租金补助,杨钢分得13元/平方米的月租金补助。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2017年11月20日即已结清。答辩人与杨钢就补助款的分配方式,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法庭应当予以认可。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答辩人有权获得补助款,也应当公平合理的确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分配比例。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浪费司法资源,重复提起诉讼。而且,其与答辩人在2013年9月14日之后不存在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不是—个合法的商户,请求法院应当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补充如下:原告在8092号案件庭审中自认租金支付到2017年5月,与本案原告起诉状中的租金支付至2017年8月的主张自相矛盾,实际上原告并未支付2017年6、7、8月的租金。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3年9月14日期满后,原告一直属于非法占用涉案物业,而实际上原告已于2015年5月搬离,并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但仍占用涉案物业拒不返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 第三人一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补偿款不准确,按照政府会议纪要的内容本案争议的标的应该为补助款,并非补偿款。我方认为原被告从2013年9月14日-2017年1月15日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 第三人二辩称,①我方不应当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原告主张其是被告A2、A4铺的实际经营者,该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承租人等与我方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我方在事实上没有办法协助法庭查明其出租过程的事实。②我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无权主张该补助款,结合会议纪要及贵院在(2018)粤0402民初2092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获得补助款的前提是案涉商铺的实际经营者,现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对争议的基础性问题发生争议,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直接请求获得补助款,我方认为是缺乏基础的。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是不明确的,既没有明确的一个案涉商铺的位置或者名称,也没有明确是在哪一个区间该商铺的补助款,因此我方认为这个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三辩称,一、被答辩人未在指定日期之前申请补助。 答辩人因公利益的需要,开展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的征拆工作,在道路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围敝施工,对湾仔东方星大酒店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经协调,对受影响的商户进行补助。在确定受补助商户对象的程序上,答辩人曾在受影响地区张贴公告,并逐一走访,提醒周边受影响的商户主动申请商户补助,走访被答辩人时,被答辩人商铺处于无实际经营状态。在商户补助申请的截止日期内,答辩人未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申请资料,被答辩人逾期不申请,视为自行放弃接受补助的权利。 二、被答辩人至今未向答辩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补助的材料。 根据答辩人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商户可通过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受影响确认表、房屋租赁合同(符合补偿有效期内)、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来申请受影响补助,但答辩人至今未收到被答辩人符合补偿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提供可证明其在补助期间所取得商铺合法经营权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未按答辩人的指引和要求申请补助,一是错过了申请补助的期限,二是未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取得合法经营权,因此,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受补助对象。请求法院应当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2010年9月15日,华兴车行(承租方、乙方)与东方星酒店(出租方、甲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方星酒店将位于珠海市湾仔南湾大道南湾南路XXXX号东方星大酒店第X层部分租赁给华兴车行用做汽车维修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止,2010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的租金按每月3300元计算、此后的租金按每月3500元计算;华兴车行向东方星酒店交纳保证金6600元;华兴车行逾期交纳费用,东方星酒店有权按欠交租金加收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等内容。华兴车行于2010年11月5日向东方星酒店交纳了保证金6600元。《租赁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虽然没有续订合同,但双方仍然维持实际租赁关系。 2016年12月28日,东方星酒店向华兴车行发出通知,内容如下:“华兴汽修行,贵汽修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期满,我公司将不续租赁合同并收回商铺,请贵汽修行于2017年1月15日前搬离”。此后,华兴车行并未搬离,并继续向东方星酒店交纳租金等费用。 本案庭审中,华兴车行与东方星酒店双方确认:华兴车行向东方星酒店支付租金或费用至2017年5月止。 2016年8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研究市政工程施工造成南湾南路鸿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工作会议纪要》,因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建设,自2015年7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对南湾大道中盛路交叉口至湾仔口岸公交站进行全封闭施工,东方星酒店等商户要求补助相关经济损失,议定对沿线商户经营损失给予专项补助……由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作为协商主体,按香洲区前期与沿线商户协商达成补助意见签订相关协议等内容。 2016年10月28日,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上冲检查站南侧用地市政配套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四条确定,根据《研究市政工程施工造成南湾南路鸿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在《兰埔路市政道路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会议纪要》基础上拟定补助方案:1.补助金额=月租金水平×经营面积×经营受损程度×补助期限……。 2011年8月26日,东方星酒店与案外人裕景酒店签订《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客房部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方星酒店出租的建筑物坐落于珠海市湾仔南湾大道南湾南路XXXX号第四、五层,租期6年等内容。 2017年5月18日,情侣海岸公司作为代建方1,广珠城轨公司作为代建方2,东方星酒店作为被补助方(承租户),湾仔街道办作为见证方,签订了《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经营受影响商户补助协议书》,协议约定,因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研究市政工程施工造成南湾南路鸿景花园段沿线商户经营损失工作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255号)和《上冲检查站南侧用地市政配套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会议纪要》(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受市政工程施工影响商户经营损失的实际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被补助方位于南湾南路鸿景花园段,受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施工影响的商铺具体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XXXX号综合楼。补助金额=月补助租金单价×经营面积×补助期限。月补助租金单价根据广东陆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经营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测绘面积为准;补助期限为25个月,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但由于沿线涉及商户情况复杂并有阻工的事实导致实际开工日期滞后严重,故实际施工工期不足或超过均按此期限执行。根据补助金额明细表显示,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XXXX号综合楼(1层)月补助租金单价为28.6元每平方米,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XXXX号综合楼(4-5层)月补助租金单价为15.4元每平方米,补助期限为25个月,从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给被补助方(承租户)的补助款共6195570.01元。代建方1、2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补助款按照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和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征拆费用各分摊50%,由见证方负责报请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改造工程香洲区征收补偿工作现场指挥小组支付补助款,并协调相关部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15个月的补助款支付至被补助方(承租户)所提供银行账户,其余款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支付上一季度的补助款。被补助方承诺在本次补助经营范围及期限内确认享受了合同约定经营面积范围内的全部权益且不侵犯其他可能存在的实际经营商户的权益,若有其他实际经营户提出在本次补助范围及期限内要求给予实际经营期间补助的合法诉求,由被补助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及赔偿责任,如有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代建方有权从未支付的补助款中扣除有关款项直接给予合法诉求者。被补助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其相互之间、其与合作者或其他任何权益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共同配合工程施工。如被补助方的合作者或其他任何权益人阻碍工程施工、主张补助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则被补助方应退回己收补助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署后,被补助方不得因工程施工一事再向代建方1、代建方2、政府方、施工单位要求任何损失补助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协议签订当日,东方星酒店向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轨公司、湾仔街道办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中东方星酒店称:广东省边防总队第五支队位于香洲区南湾大道XXX号的物业于2003年12月1日出租给珠海市银冶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银冶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日转租给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经营面积为25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根据珠海市测绘院出具的测绘报告及相关资料显示,东方星大酒店总面积为21571.57平方米,其中约16967.62平方米为我酒店自营,该部分物业在补偿期限内的经营损失补助款由我酒店收取。我酒店承诺在政府给予补助的时间段内不存在把该物业再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如出现第三方向贵单位或其他政府部门主张经营损失补助款等任何费用或权利,因该补助事宜产生的任何权益主张或纠纷,均由我酒店与有关人员自行解决纠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银行转账存根及进账单显示,湾仔街道办于2017年7月7日转账东方星酒店4460810.41元。湾仔街道办出具《关于经营补助款资金来源及付款途径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内容为:一、资金来源。涉案经营补助款由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和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征拆费用各承担50%。(一)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的征拆费用是由情侣海岸公司向珠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珠海市财政局将款项转到珠海市财政转入香洲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转入设在湾仔街道办名下的专项账户。(二)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的征拆费用是由广珠城轨公司直接转入设在湾仔街道办名下的专项账户。二、付款途径。(一)涉案经营补助款暂从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的征拆费用中统一支付,待所有的经营的补助款支付完毕并结算后,再由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工程项目征拆费用分摊50%。(二)付款流程:由湾仔街道办提出申请,经情侣路南段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现场指挥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支付。 裕景酒店认为其租赁经营的期限完全涵盖补助期限,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东方星酒店隐瞒真实情况与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轨公司共同侵犯了裕景酒店知情权和获得经营损失补助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东方星酒店、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赔偿补助款等损失。本院作出(2017)粤0402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一、东方星酒店有限公司向裕景酒店返还补偿款623193.94元;二、东方星酒店有限公司向裕景酒店支付利息(以623193.94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7日算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东方星酒店有限公司向裕景酒店支付测量费用2198元;四、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轨公司向裕景酒店支付336464.3元;五、驳回裕景酒店其他诉讼请求。华兴车行及东方星酒店、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4民终22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方星酒店、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均确认,《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拱北至横琴段项目和情侣路南段拱北口岸至横琴大桥路段主线改造工程项目经营受影响商户补助协议书》并不包括华兴车行租赁的铺位,对华兴车行租赁的铺位还未进行补偿。 东方星酒店就其经营场所向情侣海岸公司、广珠城际公司申请补偿,广珠城际公司称在测绘时,因华兴车行承租的铺位挂着华兴车行的广告牌,所以对权益存疑,未将该两个铺位的补助款给予东方星酒店,现该楼已经拆掉。珠海市测绘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东方星大酒店一楼进行测绘,其中的《房屋分层图》中将华兴车行租赁的商铺用实线标明(其他的位置用虚线),为4017-A12号商铺(含2个铺位),面积为168.67平方米,并备注“珠海市湾仔华兴洗车维修行(含2个铺位)”。广珠城际公司称该栋大楼已经被拆除了,为了避免尚未补偿的人提出异议,提前对还未补助的面积进行了一并测绘,现无法确定补助给何人,还没有人申报补偿权利。 本案庭审中,原告及第三人对案涉商铺测绘面积及补偿标准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与被告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二、确认原告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有权获得(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租赁经营期间)补偿款91655.28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20元,由原告珠海市湾仔华兴汽车维修行负担1000元,由被告珠海市湾仔东方星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莫宇兴 人民陪审员黄建华 人民陪审员高冬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嘉茵
判决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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