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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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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丘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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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闽0821行审120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要求强制执行闽龙环罚[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查明:2019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汀县策武镇陈坊村马兰岭背的垃圾填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闽龙环罚[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为:对被执行人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9年5月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向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要求缴交罚款期限延期至2019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当日决定同意延期被执行人的延期缴款要求。被执行人未在延期缴款的期限内缴交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闽龙环罚[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按《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方式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黄石荣 人民陪审员董贵春 人民陪审员丘助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秋梅
判决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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