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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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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丙峰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122民初6362号         判决日期:2020-01-19         法院: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丙峰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丙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旺,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迎、黄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丙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1261元,并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83126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包括配电室、箱逆变工程等)转包给原告。现原告从当地政府查明,该工程早已经验收合格,并已并网发电,业主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截止现在,被告共欠原告831261元。原告经调查得知,该工程由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张涛是被告项目部经理,张宗军是被告的项目部工作人员,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是由被告承包后于2016年3月25日以内部承包方式承包给了张涛。根据协议,该工程由张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故相关工程款不应向被告主张。根据张涛的陈述,该涉案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与莒县华亨能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莒县碁山镇的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MWp光伏项目施工总承包给被告,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光伏电站安装、装饰工程,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莒县项目部于2016年4月与原告刘丙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揽的(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施工项目中的配电室、门岗、泵房、工作厂区路面、围墙、电动伸缩门、SVG室,接地变、临变、箱变逆变基础等单位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造价:一次包死价195万元;付款方式:根据公司和甲方施工合同拨款比例支付及有关税费要求。合同盖有被告莒县项目部的印章及张涛和原告刘丙峰签字。 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6月9日,7月9日、8月13日(两次)、8月18日、9月14日、9月15日、10月21日、11月1日(两次)、11月2日(两次)、12月18日,2017年1月22日(两次),先后16次支付给原告或原告的工作人员类成新、和峰涉案工程款,合计1654706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农民工工资138671元,应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1民终1707号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类延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涛代表被告在涉案光伏项目建设工程协议上签字的有关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关于未成立莒县项目部、莒县项目部印章系张涛伪造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实,且不影响对张涛在涉案光伏项目建设工程中的身份认定及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 另查明,原告刘丙峰未取得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 再查明,原告刘丙峰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2019)鲁1122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肥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50000元(账号:16×××29),冻结期限一年。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4770元。 原告刘丙峰主张在施工过程中与被告协商变更了施工图纸并增加了工程价款,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联系单》,该联系单载明:每组成本20330元,并有增加造价说明,本工程施工合同报价,是根据泗水(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箱逆变工程造价为5000元价格基础上报价,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在泗水(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基础上增加造价每一组15330元,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共计30组,合计增加价款459900元。张宗军在该联系单上签字,并出庭证明其系张涛雇佣的工作人员,原告曾与张涛协商过上述事宜,原告事后找其签字证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亦不认可张宗军系被告工作人员。 被告主张将楼房一套给原告抵顶工程款525800元,并向法庭提交证明人时涛的证明一份,载明:“张涛于2016年4月14日已将借庄社区3号楼二单元202室以525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类成新与刘丙峰,用于抵扣相关款项,证明人:时涛,2019年10月21日”。证明人时涛签字并摁手印。被告还提交了张涛为类成新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类成新卖房款493215元,大写:肆拾玖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房址:借庄社区3号楼二单元二层西户,含储藏室车库,收款人张涛,2017年8月10日”。由张涛签字并摁手印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丙峰工程价款156623元及利息(利息以1566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3012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原告刘丙峰负担4915元,由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慧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见涛
判决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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