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临汾金利源五交化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2019)豫9001民督157号
判决日期:2020-01-17
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5月13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9001破8号之二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自2019年5月14日起对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二、指定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与被申请人之间一直存在业务往来,近些年来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需求不断向被申请人提供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永磁机构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等专用设备及相关配件,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申请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负责将货物运输至被申请人指定地点,被申请人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履行完全部合同内容并向被申请人开具全部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申请人自双方业务开展至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止,经破产审计相关机构核算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10000元货款未付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临汾金利源五交化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晋巧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史芳芳
判决日期
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