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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和林波
联系方式:0356-3667442
注册时间:2006-04-28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生态园区东侧
简介:
燃气管道安装及维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燃气管材、燃气器具及设备销售;燃气经营;天然气、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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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双锁与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民申270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冯双锁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冯双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l、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729号民事判决;2、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126610元、生活费10080元(100%加付赔偿金136690元)、未交纳工伤、社保、医疗保险费损失30000元、劳务费28800元,共计332180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729号民事判决认为,2015年7月6日,冯双锁向铭汇公司主张过权利导致仲裁时效中断。冯双锁于2017年12月申请仲裁,也超过了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期间申请人先后提起相关仲裁及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二)申请人于二审中主张其与铭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庭提交该公司提供的其于2015年7月6日支付工资18000万元(包括材料费11500元在内)的证据,二审认为该证据仅能证实申请人从史刚强处领取了18000元。那么史刚强代表何人?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违背证据规则,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冯双锁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牛向宏 审判员耿转成 审判员杨超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孟丽娇
判决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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