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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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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世林、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闽行申303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钟世林因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行终2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钟世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车后,于2017年8月发现第三人有虚开发票、偷税违法行为,于2017年9月5日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拨打968123举报,要求湖里税务局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湖里税务局罔顾事实,拒不对第三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原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参加开庭的合议庭人员与法律文书最后签名的合议庭人员不一致,合议庭组成违反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应调取而未调取。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遗漏诉讼请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五)、(六)、(八)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关于12345便民服务中心201801020433转办单的答复》;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给予公示;判决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追缴滞纳金(具体金额由法院审定);依法追究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钟世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吴声鸣 审判员余鸿鹏 审判员许秀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安然
判决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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