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裁判文书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方式:010-63417114
注册时间:2017-10-19
公司地址:--
简介:
未公示
展开
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因诉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原福建省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闽行申19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因诉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原福建省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行终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连城县林伯矿业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福建省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大部分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2、福建省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过程,违反法定程序。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提交答辩意见称,答辩人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二审认定事实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江凌 审判员朱志闽 审判员史寅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珊
判决日期
2020-01-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