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211执保1129号
判决日期:2020-01-1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东盛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龚甬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立奋
判决日期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