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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9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2602233
注册时间:2002-04-02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N座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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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1885号         判决日期:2020-01-1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李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首付款184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800元(计算方式为368000元乘以10%)。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就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平台(一期)软件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平台(一期)软件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一套应用功能系统(以下简称涉案系统),合同总价格为368000元。2017年12月1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首付款184000元,但被告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入场实施与部署。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是由于原告需求改变,故不同意返还原告首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与合同签订相关的事实 2017年12月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合同第3.2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乙方承诺其所交付的系统满足甲方及最终用户的要求;乙方承诺,根据项目需要,经过需求调研与分析形成《需求规格说明书》、制定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的实施方案。乙方同意在获得甲方及最终用户的书面认可后,以此《需求规格说明书》和实施方案作为本项目建设的需求依据。如《需求规格说明书》和实施方案中存在未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或最终用户的要求时,乙方将无偿地采取措施满足这些要求。第3条合同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平台在满足现阶段业务需求的前提下,系统应具备架构先进性、性能可扩展性和应用的安全性,架构的搭建需要具有前瞻性。本项目所涉及的应用功能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系统、综合管理系统、专项管理系统、分类管理系统及平台管理系统、系统接口等,具体功能及要求以最终用户验收为准。第4条约定了合同总价格为368000元。第5条约定了付款方式,(1)首付款,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84000元作为首付款;(2)系统软件初步验收款,系统软件开发完成且系统初步验收通过并经甲方及最终用户书面确认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47200元;(3)系统软件最终验收款,在系统最终验收通过并经甲方和最终用户书面确认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即18400元;(4)项目质保金,在最终用户使用系统6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收到最终用户相应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即18400元。第6.1条约定,乙方收到甲方的首付款后正式入场开发,软件开发的验收交付进度和时间按附件一项目总体进度安排执行,交付期限最迟不迟于首付款支付后120工作日。第6.3条约定,乙方向甲方和最终用户提出初验申请,监理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对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并召开初验评审会,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评审会通过后,甲乙双方、最终用户及监理方共同确定签署初验报告。第9.5条第1款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产品交付给甲方和提供服务,甲方将处以罚款,罚款应从货款中扣除,每迟交一周按0.5%合同价计收罚款。但罚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第9.6条约定,乙方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规定的项目任务。如乙方原因造成开发工作延迟,在乙方提出申请且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乙方45日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宽限期内仍未依据本合同规定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金的具体确定方式为:每延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第9.7条约定,因乙方原因不能或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终止的,应当退还甲方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予以补足。 被告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合同成立并生效,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原告及用户需求发生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二、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实 原告提交了锦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被告转账184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开具金额为100000元和84000元的发票两张。2018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合同解除通知函,函告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返还184000首付款。快递查询单显示邮件于2018年8月21日他人签收。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合同系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履行。 为证明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客户需求调研、沟通以及项目文档确认等工作,被告已经完成涉案系统开发并已向用户交付,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商务函及快递单,证明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原告发送商务函,被迫同意解除合同。2.《招标文件》《协同办公系统报价书》《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平台项目投标书(技术部分)》《西城区卫计委提供的材料》《北大医信西城区卫计委医政管理平台项目启动会》《项目实施方案v3.0》《西城区卫计委医政管理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v3.0》《项目总体进度安排》《进度表》《项目周报》《二次开发需求及解决方案确认书》以及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万永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聊天记录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发送附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万永询问“这个说明焦科和信息中心主任看过了吗”,被告回复“焦科看过”,万永问“然后例会上看过你演示的系统后,才有了后面专题会上提出的要求,对吧”,后无下文。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被告派人进场调查,亦认可被告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但原告未收到《二次开发需求及解决方案确认书》,被告未向用户交付涉案系统,并非用户对已经交付的涉案系统不满意。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获得原告及最终用户的书面认可后,才能以经过认可的实施方案为依据进行开发,但是原告对被告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未书面认可。被告表示除上述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外,无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原告或最终用户对被告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及实施方案予以确认。 为证明原告因实施环境及需求改变要求终止合同,被告提交了原告法务王灿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告销售人员郭淑慧发送的要求终止合同的邮件,邮件附件为合同终止及清算协议书,其中载明“由于实施环境及甲方需求改变等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全面终止上述合同及项目合作……”,合同落款处甲乙双方均未盖章。原告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邮件发送时间已经超过了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间,且上述协议书未经过盖章确认,“因实施环境及需求改变”仅是商务往来中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的惯用说法,实际上是由于被告开发周期过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涉案系统交付,导致原告与最终用户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卫计委)解除合同,为此,原告提交了其与西城区卫计委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终止与清算协议书,载明“乙方(原告)产品研发周期过长导致不能按照招标要求的时限交付,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全面解除原合同……”,被告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合同解除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第9.5和9.7条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为368000元乘以10%,被告认为原告对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了叠加,不认可该计算方式,认为违约金数额较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电子回单、发票、合同解除通知函、快递单、终止及清算协议,被告提交的商务函、快递单、招标文件等材料、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打印件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平台(一期)软件技术服务合同书》于2018年8月2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付款184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8400元; 四、驳回原告北大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晓 审判员李莉莎 审判员林峥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坤鹏
判决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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