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瑞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8478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肇庆市瑞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粤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贺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2民终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瑞安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按照广贺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核定金额4667600元来认定实际工程款数额是错误的。2.冠粤公司与瑞安公司签订的《路基处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单价为180.75元/米,非常明确具体,应该按照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即使要审计,也只是审计工程款。3.一、二审法院忽视了涉案工程存在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问题,应该按照三方于2010年3月3日谈妥的条件来确定工程价款。据此,瑞安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冠粤公司提交意见称,瑞安公司对工程价款最终审定需要广贺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是知晓并清楚的,故其应承担审计风险。瑞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肇庆市瑞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振宏
审判员洪望强
审判员陈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郭建惠
判决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