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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53)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广志
联系方式:15248287869
注册时间:2010-10-21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林海街景林街
简介:
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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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环境保护局与阿尔山市鑫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内2202行审18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阿环罚(2019)008号阿尔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经本庭听证通知书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贮存的煤渣、煤,没有建立封闭式贮煤渣场,贮煤场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阿环罚(2019)008号阿尔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9月20日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了如下材料:1、证明、办发(2019)52号文件、厅发(1996)51号文件;2、立案审批表、集体讨论笔录;3、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照片;4、责令整改决定书、送达回证;5、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6、听证情况表;7、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8、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 被执行人未到庭但有询问笔录,证明未收到处罚决定,对此不知情
判决结果
不准予执行阿尔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阿环罚(2019)008号《阿尔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查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商建鑫 审判员王广宇 审判员李谢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旭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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