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科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20民初69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科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卓育成、洪腰治、卓锦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与原告并不存在保理合同关系,并应按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管辖异议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故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蕾
人民陪审员胡梅芳
人民陪审员王陈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吴丹
判决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