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亮
联系方式:021-58071764
注册时间:1989-12-05
公司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西路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冷作板金,电器电梯安装,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木制品、厨房设备、建材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祥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5民初43684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泥公司)诉被告上海祥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美瑞公司)、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彬、周洪祥,被告祥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杰,被告鼎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祥美瑞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179882元;2、被告祥美瑞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14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17日,11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7月27日,4748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3748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889300元自2015年5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333480元自2015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582242元自2015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鼎基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祥美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上海浦东新区瓦屑镇厂房,工程地点瓦屑镇瓦南村XXX号,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暂定总价2823200元,包括房屋1588平方米,每平方米1400元(固定单价)以及室外总体、门卫及驳岸暂定6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施工完成。2015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祥美瑞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单。祥美瑞公司告知原告,真正的建设单位是鼎基房地产公司。于是原告将工程交付鼎基房地产公司,鼎基房地产公司接收了房屋,并于2015年5月5日签署了验收合格意见。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7月27日、11月6日分别支付原告300000元、114400元、100000元,余款未支付。原告认为,祥美瑞公司是发包方,鼎基公司是实际建设方,故两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祥美瑞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但祥美瑞公司未收到原告的验收申请。因此,需要在验收合格后进行审价,确定工程款后再支付,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鼎基房地产公司辩称,施工合同是祥美瑞公司签署,已付工程款也是祥美瑞公司支付,发票上也是祥美瑞公司。因此,本案与鼎基房地产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祥美瑞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建设甲方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瓦屑镇瓦南村XXX号厂房,工程内容是土建及安装,暂定总价为2823200元,包括房屋1588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固定单价)%2B室外总体、门卫及驳岸暂定600000元。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负责施工,主要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室外总体、驳岸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竣工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申请后60日内……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二。合同附件二工程款支付方案约定:南侧厂房主体结构验收后支付414400元,南、西侧厂房主体结构验收后支付474880元,脚手架落地后支付444640元,室外总体等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444640元,审计完成支付到审计价的95%(333480元),质保期满5%(11116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 2015年5月5日,鼎基房地产公司在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单上“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内签署:该工程按图施工,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工程验收合格;并加盖鼎基房地产公司公章,且由闵杰、潘玉林签字。 2014年11月4日,原告开具祥美瑞公司为付款方,金额为414400元的发票。2015年1月9日,原告开具祥美瑞公司为付款方,金额为474880元的发票。2015年2月7日,祥美瑞公司转账支付原告300000元。2015年7月27日,祥美瑞公司转账支付原告114400元。2015年11月6日,祥美瑞公司转账支付原告100000元。 2016年5月2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祥美瑞公司股东为上海玖玖玖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鼎基明澄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由赵勇杰变更为计军。鼎基房地产公司股东为凌燕艳、上海鼎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由凌燕艳变更为叶卫军。上海玖玖玖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原为杨建平、周愉珉,2015年3月18日变更为叶卫军、闵杰,2016年3月11日变更为计军、叶卫军;法定代表人原为周愉珉,2015年3月18日变更为闵杰,2016年3月11日变更为叶卫军。上海鼎基明澄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凌燕东、凌燕艳、上海鼎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原为凌燕艳、杨建平,2015年3月9日变更为计军、闵杰,2016年3月18日变更为计军、叶卫军;法定代表人原为凌燕艳,2015年3月9日变更为计军。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对室外总体、门卫、驳岸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造价为471082元。各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原告提供了工程审价审定单一份,审定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审定金额为2635532元。原告表示该审定单系鼎基房地产公司提供。鼎基房地产公司予以否认。原告还提供了施工图纸若干,证明施工图纸上明确载明项目名称为鼎基房地产公司厂房。祥美瑞公司和鼎基房地产公司均对图纸不予确认。 庭审中,原告称完工后于2015年1月将厂房交付祥美瑞公司。祥美瑞公司称涉案土地原属瓦屑水利排灌管理站,案外人杨建平买下土地后委托祥美瑞公司建造厂房;2015年1月原告施工结束后就离开了,未移交厂房,2015年下半年开始祥美瑞公司在厂房内堆物。原告则称,杨建平仅是代表祥美瑞公司联系建房。鼎基房地产公司确认闵杰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但已于2015年8月离职;杨建平可能与鼎基房地产公司某人认识,但不知道鼎基房地产公司为何在竣工验收单上盖章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祥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79882元; 二、被告上海祥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南泥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11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以37488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89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81007.9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祥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9元,减半收取1188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4.50元,由被告上海祥美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卓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颖丽
判决日期
2020-01-1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