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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概念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联系方式:021-64645962
注册时间:1993-03-02
公司地址:浦东罗山路1700弄14号217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出租汽车(凭许可证);汽车租赁,经销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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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概念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5民初75416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飞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概念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飞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案外人黄永平自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病假工资人民币180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原告派遣劳务工至被告处从事驾驶员等工作岗位,原告派遣的劳务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在停工医疗期内,被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嗣后,原告将劳务工黄永平派遣至被告处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黄永平后因患XXX疾病自2015年7月起病假。原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崇明县劳动仲裁委)裁决原告向黄永平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的病假工资计18048元。后,原告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向黄永平支付了病假工资18048元。原告依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新概念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辩称,黄永平与原、被告之间因病假工资等事宜申请仲裁一案,最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各方应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各方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时已就付款义务进行了变更约定,原告自愿支付黄永平病假工资,不应再向被告追讨。另外,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被告曾与原告、黄永平达成新的协议,即被告为黄永平支付社会保险金并给予黄永平7500元奖励费,不再支付黄永平病假工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原告派遣劳务工从事被告驾驶员等工作岗位,派遣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原告派遣的劳务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在停工医疗期内,被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原告按照国家规定为派遣的劳务工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社会保险金分别由被告和劳务工承担,被告承担部分通过银行划转给原告,劳务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经费结算方式为,被告每月将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管理费通过银行账户划转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划转给劳动者。 2012年7月1日,黄永平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黄永平被派遣至被告处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同日,被告与黄永平签署《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黄永平因与原、被告就病假工资发生争议,向原崇明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被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病假工资42000元。2016年6月12日,原崇明县劳动仲裁委作出崇劳人仲(2016)办字第218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黄永平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病假工资18048元。后原、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黄永平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原告一次性支付黄永平18048元,钱款支付至黄永平指定的银行卡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名:黄杰)。上述调解协议已于2016年7月13日生效。 2016年8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杰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支付18048元,用途载明为病假工资。同日,黄杰代黄永平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原告汇款支付的黄永平病假工资18048元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新概念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飞盈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804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计125.50元,由被告上海新概念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杨仁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曹燕婷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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