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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40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波鸣
联系方式:010-52296633
注册时间:2002-11-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
简介:
无船承运业务(有效期至2024年3月9日);普通货运;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及客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和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船舶租赁;信息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包装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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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升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72民初157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万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升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被告上海兴顺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被告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陆海公司(以下简称陆海公司)、被告山东外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外运)、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万升公司、山东外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升公司不服上海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驳回万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之后,万升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间,万升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注销,原告凌银华作为万升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参加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上海高院(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为由,作出高检民抗(2014)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以(2014)民抗字第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民抗字第58-1号民事裁定:撤销上海高院(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上海海事法院(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凌银华委托代理人周荆律师、山东外运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东岳公司、兴顺公司、陆海公司、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凌银华诉称:2005年6月至11月,东岳公司委托万升公司订舱出运货物。2005年11月3日,东岳公司确认同年9月和10月欠付万升公司运杂费136048美元和人民币375615元,并由兴顺公司出具担保函,对东岳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5年11月间,万升公司又为东岳公司垫付运杂费10345美元和人民币52370元。在原审审理期间,万升公司与东岳公司经核对账目,双方确认欠款数额为92143美元和人民币152225.94元。上述欠款数额按2005年12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8.0804换算,共计人民币896778.24元。东岳公司迄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兴顺公司也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 东岳公司系由陆海公司和中国外运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山东公司)出资设立,但陆海公司和中外运山东公司均未足额出资,两公司应当对东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中外运山东公司将价值人民币1.3亿元的资产无偿划拨给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并变更名称为山东外运。据此,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应当在无偿接受山东外运资产的范围内对山东外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6月26日,山东外运主动向原告给付了人民币150000元。同年8月29日,本院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135167.28元。上述两笔款项可从东岳公司欠费总额中予以扣除。 2011年12月20日,万升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凌银华经万升公司全体股东授权成为万升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综上所述,凌银华请求判令:1、东岳公司向凌银华支付运杂费人民币611610.96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三段计算:以人民币896778.24元为基数,自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止;以人民币746778.24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09年8月28日止;以人民币611610.96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兴顺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作为东岳公司的股东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在其无偿接收山东外运公司财产人民币1.3亿元范围内对山东外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东岳公司在原审时辩称,其已向万升公司支付了84080美元和人民币269389.06元,万升公司的诉请金额应为92143美元和人民币152225.9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岳公司未应诉答辩。 兴顺公司在原审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应诉答辩。 陆海公司在原审时辩称,其对于东岳公司的出资已到位,即使不到位也仅以其对东岳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陆海公司未应诉答辩。 山东外运辩称:1、凌银华主体不适格。凌银华系在万升公司注销后,与其他股东约定概括承受万升公司的债权,此时万升公司已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有债权已经消灭;凌银华作为万升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拒不提供万升公司的清算文件,存在侵害万升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嫌疑;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万升公司或清算组未通知山东外运,该转让对山东外运不发生效力。2、东岳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即便法院认为陆海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万升公司也仅能要求陆海公司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3、关于债权数额,在东岳公司所欠费用中有一笔30510美元的债务已经发生转移,应由案外人支付,万升公司不应再向东岳公司主张。 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在原审时未出庭答辩,但曾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成立于2002年12月,与东岳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并非东岳公司股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凌银华提交的证据材料、山东外运的质证意见如下: 1、凌银华身份证复印件,2、协议书,3、股东会决议,4、准许注销登记通知书,5、万升公司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以证明万升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注销,万升公司的股东一致同意由凌银华作为万升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山东外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凌银华无权代表万升公司向东岳公司主张债权。 6、(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663号案第一次庭审笔录,以证明东岳公司确认欠付万升公司费用92143美元、人民币152225.94元。山东外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东岳公司对费用的确认是附条件的,应以相关证据为依据。 7、东岳公司工商档案机读材料,8、东岳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9、上海申华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10月14日出具的申验(96)第0372号验资报告,10、申验(96)第0372号验资报告会计底稿,以证明东岳公司股东山东外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00万元、持有60%股权,陆海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00万元、持有股份40%,但山东外运和陆海公司均未实际出资,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金均由“都源经济发展城”垫付,并在垫付后三日内由上海申华会计师事务所退还。山东外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比例系手写,且内容与上海方国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符,并非山东外运的真实意思表示。 11、(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书,12、青检民抗(2008)70号民事抗诉书,13、(2009)南民再字第10019号民事判决书,14、(2012)青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市南区法院)曾判决,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95%和5%,以及人民币5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的人民币460万元已经出资到位;该判决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青岛市南区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再审判决撤销,并确认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的出资比例为60%和40%,对是否出资到位不予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二审维持了青岛市南区法院的再审判决。山东外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坚持认为实际的出资比例应为山东外运5%、陆海公司95%。 15、上海方国审计事务所1999年3月4日出具的沪方审验报(99)347号验资报告,16、验资报告所附人民币140万元银行进账单,17、验资报告所附人民币100万元银行进账单,18、验资报告所附人民220万元银行进账单,19、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罚(200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东岳公司1999年1月27日至3月31日期间的银行对账单,21、1999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汇票申请书,22、1999年2月5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电汇凭证,23、1999年3月5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汇票申请书,24、1999年2月12日人民币6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和电报单,25、1999年3月2日人民币8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和联机传票,26、1999年8月4日人民币15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和对账单,27、资金流向表,以证明:1、由上海方国审计事务所会计师翁炜堃出具的验资报告仅凭三份进账单(合计人民币460万元)即确认东岳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到位;2、上海市财政局查明翁炜堃在1999年1月至6月间出具了544份虚假验资报告,依法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而涉案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为1999年3月4日;3、1999年3月4日当天东岳公司账户内仅余人民币275万元,次日账户内仅余人民币55万元;4、上述人民币460万元均系往来款并非出资,且其中人民币380万元陆续汇回东岳公司青岛办事处,该380万元中的290万元又从东岳公司青岛办事处汇回陆海公司。山东外运对证据15-2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7因系原告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东岳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8、(2011)青民二(商)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9、(2011)青民二(商)清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了万升公司提出的对东岳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但由于东岳公司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故裁定终结对东岳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东岳公司股东应对东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外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30、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章程,31、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验资报告,32、《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及附件《固定资产清查评估汇总表》等,3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重组改制方案,34、名称变更申请书,35、中外运山东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01-2002),以证明:1、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系2002年企业改制时新设立的公司,股东为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注入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原占有人为中外运山东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31821002.91元;3、企业改制后,中外运山东公司2002年11月4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外运;4、2001年和2002年年检报告对比显示,山东外运净资产总额减少了人民币1.31亿元。山东外运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无法发表质证意见。 36、(2009)沪海法执字第200号执行裁定书,以证明在原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东岳公司和兴顺公司财产人民币135167.28元,东岳公司和兴顺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外运对证据无异议。 山东外运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凌银华质证意见如下: 1、万升公司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公司注销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以证明万升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注销,万升公司清算组在注销前向工商局递交申请书,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根据上海方国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所附银行进账单显示,陆海公司向东岳公司汇入人民币460万元;山东外运向东岳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凌银华取得万升公司债权的依据是与其他股东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时间在万升公司注销后。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山东外运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3、上海高院(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山东外运根据该判决书向万升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万升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支票等证据不能证明陆海公司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判决已被撤销,不具有证明力。 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594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万升公司主张陆海公司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证据不足。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已经再审,该裁定不具有证明力。 5、东岳公司在原审中已提交的还款明细表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东岳公司所欠费用中的一笔30510美元债务已经转移,万升公司不应再向东岳公司主张。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费用在原审时就已经予以了扣除。 6、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和收据,以证明陆海公司向东岳公司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460万元。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汇票存根所记载的汇款用途系支付运费,至于收据、支票存根都是可以事后修改,不具有证据效力。 7、上海方国审计事务所1999年3月4日出具的沪方审验报(99)347号验资报告,以证明东岳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已出资到位。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验资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系一份虚假的文件。 8、(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山东外运、陆海公司均认可两股东出资比例为5%和95%。凌银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判决系东岳公司、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结果,现已被撤销,不具有证明力。 本院对凌银华和山东外运所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关于凌银华的证据,本院认为,凌银华所提交的证据有原件可供核对,证据内容之间可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凌银华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证据效力。但根据凌银华的证据32显示,在注入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的资产中,明确记载原资产占有人为中外运山东公司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7602747.10元,其他还有中外运山东公司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970400元,据此本院认为,凌银华主张中外运山东公司注入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人民币1.3亿元的证明力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山东外运的证据,本院认为,凌银华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该两份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可予认定;证据3、4、8已被其他生效裁判文书撤销或推翻,该三份证据对山东外运所主张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证据5系山东外运为证明欠付费用中有一笔30510美元发生了债务转让,应从诉请中予以扣除,但根据东岳公司在原审两次庭审中的陈述可知,东岳公司在原审时即与万升公司就欠款费用进行了核对,并在扣除相应债务转让费用后对欠款数额作了最终确认,故本院对山东外运所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6、7可证明陆海公司曾经向东岳公司账户汇入人民币460万元,但不足以证明该款即为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款,以及已向东岳公司足额出资人民币500万元。 东岳公司、兴顺公司、陆海公司、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亦未对凌银华和山东外运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视为该四被告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2005年6月至11月,东岳公司委托万升公司订舱出运货物。2005年11月3日,东岳公司确认欠付万升公司运杂费136048美元和人民币375615元,并由兴顺公司出具担保函对东岳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5年11月间,万升公司又为东岳公司垫付运杂费10345美元和人民币52370元。在2006年7月20日(原审第一次庭审)和2007年9月28日(原审第二次庭审),万升公司与东岳公司均确认双方最终欠款数额为92143美元和人民币152225.94元。2007年9月28日(原审第二次庭审),万升公司确认兴顺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债务在81798美元和人民币99855.9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996年10月21日,东岳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登记设立,公司股东和发起人为陆海公司和中外运山东公司(山东外运前身),陆海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中外运山东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中保存的《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注册资金”一栏载明:陆海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0%,中外运山东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0%。档案中还有上海申华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10月14日出具的申验(96)第0372号《关于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报告中记载中外运山东公司、陆海公司分别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00万元、200万元,持有东岳公司60%和40%的股份。根据该验资报告附件显示,东岳公司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由“都源经济发展城”于1996年10月11日汇入上海申华会计师事务所账户,同年10月14日上海申华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人民币500万元返还“都源经济发展城”。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在2007年9月28日原审第二次庭审中,均确认在设立东岳公司时未实际出资。 1999年3月4日,上海方国审计事务所受东岳公司委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翁炜堃出具沪方审验报(99)347号验资报告,该报告结论为根据审验结果,截至1999年3月4日,投资人累计已投入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验资报告后附三张银行进账单,进账单显示:付款人为陆海公司,收款人为东岳公司,时间和金额分别为1999年1月28日人民币100万元、1999年1月28日人民币140万元、1999年3月4日人民币220万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60万元。2000年11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出具沪财会罚(200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翁炜堃在1999年1月至6月的验资业务中出具虚假验资报告544份,决定吊销翁炜堃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凌银华提供的东岳公司1999年1月27日至3月31日期间的银行对账单、相关银行票据等显示,陆海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1月29日、3月4日将人民币14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220万元,合计人民币460万元,汇入东岳公司账户。东岳公司于1999年1月29日、2月5日、3月5日将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220万元,合计人民币380万元,汇入东岳公司青岛办事处账户。东岳公司青岛办事处又于1999年2月12日、3月2日、8月4日将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合计290万元汇入陆海公司账户。 2006年12月1日,山东外运在青岛市南区法院对陆海公司、东岳公司提起股东权纠纷诉讼,青岛市南区法院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确认:1、山东外运和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95%;2、截至1999年3月4日陆海公司向东岳公司出资人民币46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万升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11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5日指令青岛市南区法院再审。青岛市南区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09)南民再字第10019号民事判决:1、撤销(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山东外运和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0%、40%;3、驳回山东外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东外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因万升公司被注销,原万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银华申请变更诉讼主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准予凌银华参加诉讼,山东外运对此未提出异议。陆海公司、东岳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该院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青民再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青岛市南区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30001号民事判决,认定:山东外运和陆海公司对东岳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95%,陆海公司已出资人民币460万元;山东外运依照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宝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向东岳公司的另案债权人支付了人民币250000元;陆海公司对于东岳公司的出资尚有人民币150000元未到位。据此,本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1、东岳公司应向万升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92143美元和人民币152225.94元;2、兴顺公司在81798美元和人民币99855.94元范围内对东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陆海公司和山东外运在人民币150000元范围内对东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万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万升公司和山东外运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26日,山东外运自行向万升公司偿付人民币150000元。2009年8月29日,本院强制执行到位东岳公司和兴顺公司财产人民币135167.28元。 东岳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1年4月13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万升公司提出的对东岳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12年6月24日,由于东岳公司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民二(商)清算字第3号民事裁定,终结对东岳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向东岳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主张承担偿还责任。 另查明: 2002年11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组改制。2002年11月28日,张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张陈验字(2002)第63号《验资报告》,载明: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流动负债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45997947.59元,截至2002年11月28日,上述投入的资产和负债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验资报告》审验时依据了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发评报字[2002]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所附资料记载,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部分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67602747.10元)及部分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8970400元)的原资产占有单位为中外运山东公司,两项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76573147.10元。2002年12月9日,中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2002年11月5日,中外运山东公司以集团总公司资产重组需要为由变更公司名称为山东外运。根据山东外运(中外运山东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2001年度和2002年度显示,2001年度公司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3805亿元,而到了2002年度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0672亿元,相比2001年度减少了人民币1.3133亿元。 2004年10月22日,万升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股东和发起人为凌银华(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上海万鸿物流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上海金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凌银华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28日,万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并注销万升公司。2011年12月15日,万升公司在其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承诺:万升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该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清算结果”载明:该公司各种税、费及债务已全部清偿,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万升公司全体股东还在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2011年12月20日,万升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核准注销。2012年4月,原万升公司股东凌银华、上海万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万升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0日被核准注销,公司注销时未考虑到万升公司尚有部分案件未了结、部分未收回的债权尚有收回的可能,遂同意由凌银华概括承受原万升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终止后一切未了债权,以及与该未了债权有关的相应债务,凌银华有权以原万升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身份行使原属于万升公司的一切权利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银华支付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609804.95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人民币894972.23元为基数,自200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以人民币744972.23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09年8月28日;以人民币609804.95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兴顺航运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609804.95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人民币759213.26元为基数,自200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以人民币744972.23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09年8月28日;以人民币609804.95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兴顺航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陆海公司和被告山东外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中被告山东外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原告凌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16.11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908.02元,合计人民币17824.13元,由原告凌银华负担人民币18.06元,由被告上海东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兴顺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陆海公司、被告山东外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780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钱旭 审判员潘燕 代理审判员王寰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费晓俊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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