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72民初21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迈顺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玄通上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向本院明确本案为侵权之诉。本院审查后,通知深圳市迈顺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玄通上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玄通上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徐州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确定管辖,现本案原告追加被告青岛玄通上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系不同案件,上海海事法院对此无管辖权,应移送被告青岛玄通上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告青岛玄通上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徐州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迈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玄通上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ChengLieNavigationCo.,Lt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龚学延
人民陪审员李玉春
人民陪审员刘素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虹
判决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