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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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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明、朱菊芬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6475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单建明、朱菊芬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钱桥街道办)、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溪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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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单建明、朱菊芬申请再审称,(一)钱桥街道办以征地、流转为幌子,以安置房和基本生活保障为条件,利用农户欠缺法律知识无法区分征地和自愿交回,诱骗农户签字。(二)根据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单建明、朱菊芬的房屋、宅基地、耕地和自留地均在2009年10月24日之前纳入了征地范围。钱桥街道办和洋溪社区为了规避征地程序,让单建明、朱菊芬签署双置换申请。2009年洋溪社区被征地农户基本生活保障安置89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给农户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时,依据的是征地文件。法院应当调查单建明、朱菊芬是否在该89人名单内,以及公安机关在2009年征地告知书张贴前后是以何理由冻结户口等事宜的。(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等重大行为需要单建明、朱菊芬同时同意。综上,征地在前,双置换申请在后,钱桥街道办在明知有征地的情况下,用双置换代替征地,违反征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钱桥街道办提交意见称,单建明、朱菊芬提起再审的依据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但并未提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关联的新证据。本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过程中,各项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单建明、朱菊芬家庭成员多次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综上,请求驳回单建明、朱菊芬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单建明、朱菊芬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海平 审判员张丽华 审判员杜三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婷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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