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73民初618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诉称: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是“POLO”和“”系列商标注册人,涉案23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第25类、第18类和第35类,该系列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故请求法院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分别或共同运营拉夫劳伦系列产品在亚太及中国范围的设计和营销。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箱包类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三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四被告在《新民晚报》、《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等报纸及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四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4.四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主要被告为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该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惠珍
审判员吴盈喆
审判员刘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旭
判决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