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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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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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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信保、顾佳茜等与李晓霞、冯卓卿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06民初29372号         判决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信保、顾佳茜、郁锦文与被告李晓霞、冯卓卿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信保、顾佳茜、郁锦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民、被告李晓霞、冯卓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冯卓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顾信保、顾佳茜、郁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B的征收安置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51042.39元;2、要求获得上海市青浦区尚茂路798弄17幢西单元30号1202室。事实和理由如下:郁锦文、顾信保、顾佳茜系祖孙三代。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B(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郁锦文单位分配的住房。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A(以下简称31室A)为顾信保之妻李锦芬承租的房屋,与系争房屋同期被征收。顾信保、顾佳茜、郁锦文认为,根据征收政策,李锦芬作为31室A的承租人,31室A的征收利益应归李锦芬所有。郁锦文与其再婚丈夫冯卓卿曾居住31室A,后搬出并居住在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虹桥路房屋),李晓霞的户籍自2013年11月15日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系空挂户口。系争房屋由顾信保、顾佳茜实际居住,郁锦文、顾信保、顾佳茜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归郁锦文、顾信保、顾佳茜所有,冯卓卿作为郁锦文的配偶可以给予安置,李晓霞不应获得征收利益。 李晓霞、冯卓卿共同辩称,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有两个独立的房屋,是两本租赁凭证,分别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31室A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为李锦芬、顾信保、顾佳茜,顾信保、顾佳茜在31室A已经享受了征收利益,得到了妥善安置,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郁锦文、冯卓卿因家庭矛盾搬出系争房屋,李晓霞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才未居住系争房屋,故冯卓卿、李晓霞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由郁锦文、冯卓卿、李晓霞三人获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郁锦文、顾信保系母子关系,顾佳茜系顾信保、李锦芬夫妇之女。郁锦文、冯卓卿系再婚夫妻,冯卓卿与前妻丛敏共同生育冯绍玲、冯绍平,李晓霞系冯绍玲、李志强夫妇之女。 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分为A、B两户。系争房屋系郁锦文前夫的单位于50年代分配所得,31室A系李锦芬将真如西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真如西村房屋)与原承租人王禹钟于1985年交换对调所得。根据《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名为郁锦文,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前间11.2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灶间、三层中小间、阳台;31室A的租赁户名李锦芬,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前间11.6平方米、三层后间(附壁橱壹只)8.3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灶间、三层中小间、阳台。郁锦文、冯卓卿结婚前,系争房屋由顾信保、郁锦文居住。郁锦文、顾信保、顾佳茜于庭审中表示,真如西村房屋与31室A对换后,郁锦文夫妇居住在31室A。系争房屋由顾信保、李锦芬、顾佳茜三人居住直至征收。冯卓卿、李晓霞于庭审中表示,李锦芬用以调换的真如西村房屋系冯卓卿单位分配给冯卓卿的。顾信保、李锦芬、顾佳茜一直居住在31室A,系争房屋由郁锦文、冯卓卿居住。2012年,郁锦文、冯卓卿因家庭矛盾搬出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空关。 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征收时有两本户口簿。根据《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被征收户基础资料情况表》,31室A中有三个户口,分别为顾信保(户主)、李锦芬、顾佳茜;系争房屋中有三个户口,分别为郁锦文(户主)、李晓霞、冯卓卿。 2016年12月25日,李晓霞代理郁锦文(乙方,承租人)就系争房屋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静安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899-149-105)。该协议载明,系争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公房租赁凭证居住面积12.7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23.12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23.12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2533024.36元(其中评估价格1158755.9元、价格补贴434533.46元、套型面积补贴939735元),装潢补偿1156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913506.67元(其中旧城区改建补贴184960元、自行购房补贴538546.67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部分的补贴80000元、签约奖励80000元、签约鼓励奖励30000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1套,即上海市青浦区地产华新尚茂路798弄17幢西单元30号1202室(现登记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尚茂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尚茂路房屋),建筑面积52.49平方米,房屋总价737868.8元。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为1795155.56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根据《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征收编号:J899-149-105),协议书应付总计2720223元。除此之外,额外增加发放214906.74元(按期搬迁奖励50000元、搬场补贴8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500元、协议生效奖励100000元、临时安置补贴12000元、提前搬迁过渡费12000元、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37606.74元)。 2016年12月25日,李锦芬(乙方,承租人)就31室A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静安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899-148-105)。《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征收编号:J899-148-105)显示,协议书应付总计1021525元,并另行增加发放224697.29元(按期搬迁奖励50000元、搬场补贴8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500元、协议生效奖励100000元、临时安置补贴3657元、提前搬迁过渡费14022元、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53718.29元)。 2017年2月,顾信保、顾佳茜曾向本院起诉郁锦文、冯卓卿、李晓霞,要求依法分割郁锦文名下的动迁安置款与安置房屋。2017年5月18日,因所涉安置房屋尚未取得大产证,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本院认为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而裁定驳回顾信保、顾佳茜的起诉。顾信保、顾佳茜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8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5月,郁锦文、冯卓卿签署《关于青浦华新尚茂路798弄17幢30号1202室产权过户留言》,其中载明“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B,共有郁锦文、冯卓卿、李晓霞3人户口,动迁安置款350万元,在青浦华新尚茂路798弄17幢30号1202室52平米一室户房价为73.7万元,余款272万元为郁锦文、冯卓卿购房。为此考虑郁锦文、冯卓卿自愿放弃青浦动迁房66.6%的产权,由李晓霞全部继承100%产权,可过户为其一人名字,为其结婚用房”。郁锦文、冯卓卿在留言人处签名、盖章。 2017年8月2日,郁锦文、顾信保起诉李晓霞,要求李晓霞返还郁锦文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以及所有奖励费。本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属于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郁锦文、顾信保坚持不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共有物未分割前,共有人之一无权主张返还全部的征收补偿款,据此判决对郁锦文、顾信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郁锦文、顾信保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9日,二审裁定按上诉人郁锦文、顾信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7年11月6日,尚茂路房屋核准登记在上海地产馨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又查,冯卓卿原承租上海市新乐路XXX号XXX室,1980年2月该房屋增配4.1平方米小间,1980年6月1日,承租人变更为丛敏,1991年6月1日,承租人变更为冯卓卿,2007年12月1日,承租人变更为冯绍平,2010年5月1日,承租人变更为马继红(系冯绍平配偶)。现该房屋由冯绍平一家居住。1984年,冯卓卿的单位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冯卓卿、冯绍玲、李志强、李晓霞为配房人口配得虹桥路房屋,承租人为冯绍玲,配房后,冯卓卿户籍未迁入。1995年,冯绍玲购买虹桥路房屋产权,产权人为冯绍玲一人。1997年,冯绍玲与前夫李志强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1997)徐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冯绍玲居住虹桥路房屋。之后,冯绍玲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该民事判决。1995年,郁锦文签署《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枣阳路房屋),房屋全部售价为7314.67元。2013年2月,郁锦文将枣阳路房屋出售,转让价款为380000元。2014年,李晓霞通过买卖购得上海市芷江西路XXX号XXX室房屋。 庭审中,郁锦文、顾佳茜、顾信保、冯卓卿、李晓霞均要求法院对其内部的征收补偿款份额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一、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B郁锦文户房屋征收补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静安区安远路899弄底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中包含的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其中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尚茂路XXX弄XXX号XXX室由原告郁锦文、被告冯卓卿按份共有,两人各占50%产权份额,剩余2935129.74元补偿款中原告郁锦文、被告冯卓卿各得1467564.87元; 二、原告顾信保、顾佳茜、郁锦文其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6312元,由原告郁锦文负担18156元,被告冯卓卿负担18156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郁锦文负担2500元,被告冯卓卿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志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菁
判决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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