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03民初3879号
判决日期:2020-01-13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物业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立即向青和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744689.08元;2.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8日,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作为荣成花园北苑小区建设单位,与青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合肥市荣成花园北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高层住宅按0.51平方米月收取,商业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如因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原因,造成青和物业公司不能正常管理,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青和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限期改整和相应的经济补偿,情况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青和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期间内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尽心尽职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后,因没有新物业公司进入接手,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仍要求青和物业公司继续为上述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青和物业公司也予以同意并按照约定履行。直至2016年3月31日,因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原因,青和物业公司正式撤出荣成花园北苑小区,与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并与当日完成与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的相关交接工作。期间,青和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其中,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商业街门面房共产生物业费用628451元;另外,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在与青和物业公司办理交接过程中暂扣了青和物业公司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部分高层住宅部分物业费用,物业费用94213.08元;此外,交接时,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与青和物业公司协商一致,同意以22025元的费用受让青和物业公司此前办公用品(含办公桌椅等);上述费用合计744689.08元。其后,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未能依照法律约定向青和物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庐阳经开区建设投资公司履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青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翠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子悦
判决日期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