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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89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春财
联系方式:0482-2258897
注册时间:2000-09-05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归流河北大路1号
简介:
油脂浸出、粮油加工、饲料加工;粮食收购、仓储; 豆制品深加工、土特产品深加工、果品深加工及销售;农副产品购销;食品及副食酿造产品;有机肥;秸秆加工及产品销售;货场出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空车配货、搬运装卸服务;建筑材料;生物质供热、电力生 产及销售 、钢铁,铁矿粉、化肥、沙石,海运集装箱装卸;塑料容器制造;土畜产品、中药材(不含国控品种);编织袋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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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峰美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403民初2140号         判决日期:2020-01-13         法院: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佳粮油公司)与被告赤峰美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佳粮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安、李建立,被告美华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蒙佳粮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40800.00元及赔偿原告损失205000.00元,共计245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进27.20吨活性白土,双方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每吨1500.00元,共计408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其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单。2018年4月26日,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原告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活性白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全部活性白土没收,并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没收货物进行检验,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5000.00元。发生此事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核实,发现被告系伪造食品许可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被告美华化工公司辩称,被告发货时间是2018年4月20日。原告只给被告货款10000.00元,剩余的货款没有实际给付被告,被告出具了发票,吨数是27.2吨,单价为1450.00元,为原告供应货物有十多年,这是原告第一次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告存在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采购27.20吨活性白土,总货款40800.00元,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0000.00元,其余货款未支付。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发票,并将购销合同随货一并带给原告。2018年4月26日,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后对原告包材库东侧的1112袋美华高效活性白土进行检查,并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原告采购的高效活性白土(商标:美华,规格型号:25kg±0.5,购进日期:2018年4月8日)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不符合《GB2557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检测依据相关规定,被确认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作出了没收“美华高效活性白土”1112袋并处罚款20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缴纳了罚款205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告提供了伪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由公安机关立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一份、购销合同一份、产品检验报告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整理为文字)一份、发票一枚、银行付款凭证一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没收物品清单一份、没收物品凭证一枚、缴纳罚款收据一枚予以在卷佐证,被告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 被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报告一份,双方均确认系伪造,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4.00元,由原告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雪峰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艳杰
判决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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