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4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4民申201号
判决日期:2020-01-13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因与被申请人王某4继承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欠当,判决错误,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原审认定,符合客观事实。王某4并未举证证明被拆迁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以及与其他亲属达成分配协议,申请人更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所以父母留下的所有遗产均应被合法继承。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耿国山
审判员郑文清
审判员阎明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庄智慧
判决日期
2020-01-13